5月1日起骑电动车不戴头盔即将被处罚
5月1日起,对 违反《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 , 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示告知、警告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将予以 罚款处罚 。
为全力营造我市安全顺畅的道路通行环境,按照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部署,4月10日开始,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我市部分路口,社区、学校、企业等周边道路开展定点宣传活动,提示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守法文明出行,佩戴安全头盔。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配合! ”
所有人注意了!
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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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执行
骑电动车不带头盔罚款
电动自行车不上牌、骑行不戴头盔
将被这样处罚!
2023年5月1日起,对违反《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
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示告知、警告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将予以罚款处罚。
通知中明确: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 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 罚款。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关键时刻能保命

未佩戴头盔
未成年驾驶人头部受伤
3月18日,秦皇岛市卢龙县。一辆轻型栏板货车沿京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卢龙县秦宁石化路口处时,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向南左转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受伤。
经查,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段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观察不周、措施不当;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共同原因,段某某与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大家在骑乘电动车、摩托车时
一定要戴头盔!
戴头盔!
戴头盔!
而且要正确戴好头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