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评审会需对哪些事项进行评审 (投标函评审环节有哪些步骤)

ID:内审师修行与实战

内审干货——招标程序中的“合同谈判”,有什么?怎么审?

本文所说合同谈判,仅指招标过程中的一道程序,即:完成了开标评标,该到签订合同了,双方就合同条款开展的谈判程序。

它不像商务谈判,需要唇枪舌战地谈判标的物范围和价格。

也不像国企或垄断性企业那样,已经走了“严格”的招标程序,用的也是格式文件与合同,基本不需要“合同谈判”。

私企,合同没格式化,也没有强势到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地步,就需要在基本确定了中标单位时,进行合同谈判。

谈一些具体化的合作条款。

投标过程中商务谈判都会问哪些,招标合同谈判可以修正的内容

一、合同谈判的范围有哪些?

1.经济条款类:

(1)主要经济条款在招标时就确定了,但是,有一些付款节点(或节点标准)没明确;(2)有一些现场管理的违约处罚条款,比如:甲方的现场纪律,存在大量的不配合罚款;(3)付款方式,转账方式与账号管理等;(4)一些在招标过程中没有约定的保证金和具体条款。

2.工期。 招标时一般约定工期,但一般不好约定明确的开工时间,尤其是涉及到招标两年之后才开工的,都要明确一些材料款价格浮动;招标没约定明细节点工期的,可以在此时明确,甚至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更细致的施工方案。

3.合同范围。 这一点有点扯,招标时其实就应该确定定好了合同范围,但是,有时候,招标不明确,就在合同谈判时来细化边界。

4.违约责任和争端处理。 一般合同都会有,不用细说。

5.指定。 甲指乙购的材料或产品,进一步细化品牌约定,比如前期招标时只约定某一档次的产品,但没有指定品牌,这会可以进一步约定两到三个品牌。

6.其他改善合同条款的问题。

二、审计时要关注的点儿:变化之处

合同谈判程序,有时在中标前,有时在中标后。

方式一:先确定两家备选中标单位,同时展开合同谈判,谁合适谁最终中标。

方式二:中标单位确定后,再进行合同谈判。

对于审计人员来说,方式二才是最合理的,体现中标的公平性,但是方式一在实务中也是避免不了的。

针对合同谈判,审计重点关注:变化之处。

合同谈判是对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没约定清楚的进一步约定,总体上不影响合同核心条款,只是细化了。

但不排除对招标文件内容的重大变更。

1.合同范围。原本的招标范围不包含相关标的物,但在合同谈判时增加了,审计要看的就是增加的部分在原招标文件内有没有单价约定或者其他约定。

如果是平白增加且增加的内容比较多,肯定有问题,甚至应该归为废标,舞弊嫌疑较大。

2.工期变化。工期变短还好,工期延长了,就要重点查看原因了。毕竟工期长短是影响合同价格的。

3.保证金。招标时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质保金,但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了。

4.收款人名称与银行账号。合同内的银行账号和收款单位,是否与主体一致,哪怕错一个字都不一样。

5.甲指乙购。如果是单个合同而不是集团统一的,指定了一家品牌,那就有问题。如果合同约定品牌与招标文件相冲突,肯定也有问题。

6.付款节点。有些付款节点按工期排布来设置,有的直接按形象进度,合理不合理得参照一个标准(晚付款为好)。

审计人员重点要看的是,合同约定是否与招标文件和公司惯例一致。

投标过程中商务谈判都会问哪些,招标合同谈判可以修正的内容

结语

合同谈判阶段,审计关注的点儿并不是太多。

但是,“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大多数在这一阶段产生,我们不得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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