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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姑娘朱丽叶在北京某大学访学期间与中国小伙梁山伯一见钟情,交往三个月后,二人在梁山伯的老家河南省某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前往朱丽叶的故乡维罗纳共同生活,梁山伯于两年后加入意大利国籍,同年朱丽叶生育一子。其后,梁山伯因事业发展需要,举家回到北京,但由于文化理念和生活习惯等差异,朱丽叶难以适应在长期在中国生活,于一年后携子返回意大利,两人聚少离多,渐生隔阂,由此开始争吵不断,矛盾加剧。后二人经过冷静思考和理性沟通,决定结束婚姻关系并达成了初步协议。但当二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却被告知无法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为此二人咨询律师:为什么能在中国登记结婚,却无法在中国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为了搞懂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了解下:
一、什么是涉外协议离婚?
涉外协议离婚是指涉外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准予后,使双方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二、协议离婚的利弊是什么?
优点:1、程序简便、周期短;2、成本低;3、隐私性强;4、易于自觉履行;5、“免于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潭”(恩格斯);6、缓解矛盾、缓和关系。
缺点:1、离婚协议书无强制执行力;2、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不生效;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反悔一方可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但法院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驳回。4、离婚协议书如未约定完善,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注:以上观点为依据中国法律进行的归纳总结。
三、在中国内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申办条件
1、婚姻关系缔结在中国内地;
2、双方的婚姻登记符合中国法律,不具有婚姻无效的情形;
3、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中国内地,即一方必须为中国公民;
4、双方本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5、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智力低下等情形);
6、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7、办理离婚登记所在地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
提交相关材料之后,等待冷静期结束后,可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2、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3、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4、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
5、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注:上述情形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办理协议离婚。
所以,梁山伯与朱丽叶无法在中国内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是因为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梁山伯加入意大利国籍后失去了中国国籍,而朱丽叶是意大利国籍,即不满足“一方必须是中国公民”的协议离婚申办条件,但可以去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此部门内容将在本公众号的后续文章中详细介绍,欢迎关注!
下期预告:《涉外离婚指引(二)之协议离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