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这个数小孩子都认识,但大家真的懂得“三”吗

“三”这个数小孩子都认识,但大家真的懂得“三”吗

“三”这个数小孩子都认识,但大家真的懂得“三”吗

“三”到处都是三

“三”在汉语中,谁都知道它有实数和虚数两种意义。实,指确定的自然数;虚,一般人只知它泛指多数,所有字典词典也就是这样解释的。的确,“三”在许多情况下,属泛指多的虚数。清代汪中的《释三九》以及后代各家都已论之甚详。但这仅是“三”的虚数义之一。而“三”的另外三种虚数义,往往都被忽略了。

一、“三”在许多场合也可虚指少。这一点,近人樊縯在《解释三七》一文中有过论述,但比较零杂,有的分析也不一定令人满意。“三”虚指少有下面两种情况:

1.对举和连言

三与七对举,以三表少,以七表多。《诗·召南·摽有梅》:“摽有梅,其实七兮”;“摽有梅,其实三兮”。据《诗序·孔颖达疏》:前谓“在树者七,梅落仍少”,后谓“在者唯三,梅落益多”。这是一种概略的比率观念。三和七各与十相比,三少七多。这种用法一直沿用继承下来。《孟子·公孙丑(下)》:“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环而攻之而不胜。”古代城郭并没有这样规定,这里只是泛言小城大郭。《齐东野语》卷二十载,苏轼曾这样评价某氏所朗诵的诗:“三分诗,七分读耳”,用的同样是虚义。直到今天,群众口头上仍流行有许多三、七对举的俗语,如“三分模样七分装”等等。近二十多年来,人们对人对事的功过得失常作三七开的评价。由于这种用法早已约定俗成,即使在字面上没有与七对举的情况下,“三”虚指少也一望而知。如:宋代卢梅坡《雪梅》诗:“梅须逊雪三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旧小说常用“三分姿色”形容妇女;旧社会有“逢人且说三分话”的说法。这都属于同一类型。

三与五连言,又是另一种形式,以三表少,以五表多。《诗·召南·小星》:“嚖彼小星,三五在东。”朱熹注;“三五言其稀。”《国语·晋语》:“是以谗言之乱,不过三五。”韦昭注;“少则三君,多则五君。”这种用法也保留在今天的口语里,如“三五天就回来”,意即少则三天,多则五天,不会去很久的,三、五连言,三、两连言,都有表少之义,众已习见,这里就不多举例了。

“三”虚指少义。有一种也是从对照中表现出来的。过去迷信的人有所谓“举头三尺有神明”,“三尺”无非言其极近,这是与句子中提供的语音环境对照着说的。《史记·项羽本纪》.“楚虽三户,亡秦必楚。”这里“三户”,是与整个国家来对照的,并以之烘托,以见“三户”之极少。若把这里的“三”作实数看待,在理解原文上就难免横生枝蔓,牵强附会。如《史记索隐》引韦昭注对“三户”的解释,说是指屈、昭、景三家大贵族;《史记集解》则解为三户人家,旧《辞源》据此说,指楚亡时仅存三户人家。旧《辞海》解为:“楚灭亡之后,孑遗之民也”;新《辞海》则解为“犹言几户人家”。新旧《辞海》对“三户”的解释是比较符合原义的。“孑遗”就是灾乱之后仅存的少数。如清代陈奂所说,是“极尽之辞”。可惜两部辞书都未从这些用例中归纳出“三”虚指少的意义。

2.概略的虚数

概略的数同样也不能求之过实。下列各例,都是用以形容短小的概略虚数。

《淮南子·缪称训》;“故终年为车,无三寸之锫,不可以驱驰。”

《史记·平原君列传》:“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国语·鲁语》:“僬侥氏长三尺,短之至也。”

《新唐书·李泌传》:“帝日:“……然杨炎视朕如三尺童子’。”

这些概略虚数,都是利用“三”的虚指少义,具有修辞作用;若标举实际长度,必然累赘,反而破坏了修辞效果。

旧小说常用“三寸金莲”来形容古代妇女的小脚;古今都用“三岁”作为年幼的代称,谁也不会真的认为只限于三岁。

所以,在古书中,以“三”字组成的某些数量词,从其表少之义去理解,可能较确切。以上述各例来看,各种量词几乎千篇一律地与“三”组合,这说明“三”表少韵虚数性质并非临时产生,而是约定俗成,为它本身所固有了。但是,“三”不论虚指多或少,都要受到某种限制,即要在一定的结构之中(如格言、典故、谚语、成语、惯用语等);或要跟某些词类组合(虚指少一般要与某些量词组合)才能体现出来。换言之,它是不能自由指称的。

二、“三”除了可以虚指少以外,还具有终极的虚数义。

《史记·秦始皇本纪》:“穿三泉,下锢而致椁。”据《正义》引颜师古云:三泉,言至水也。

《后汉书·黄琼传》:“庶有万分,无恨三泉。”唐李贤等注:“三者数之极,……故以三为名者,取其深之极也。”

扬雄《太玄经·进》:“上九逆凭山川,三岁不还。”晋范叔明说。“是故发于一,成于二,备于三。”清陈奂指出:“数者,易数也,三兼阴阳之数。”这种思想的正确与否姑且不论。但可以看出这种思想在历史上发生过深远影响,从而形成某种传统意识,即把“三”宇看成是万物最初结合体的一个象征符号,万物都是由此化生出来的。这就影响到“三”这个数字有了某种特殊用法与色彩。如:

《国语·郑语》:“凡周存亡,不三稔矣。”

《左传·襄公二十九年》:“祸末歇也,必三年而后能纾。”

《左传·昭公二十年》:“今兹宋有乱。国几亡,三年而后弭。”

这些句子都以三年为期来推断祸乱,不可能是一种巧合,更不可能注定必验,它不过是基于“三”是万物最初结合体这个传统意识的象征,把它看成是一个会起变化的极数。这种影响在历史上是普遍的。“事无三不成”就是一句熟语。传统戏曲小说也往往利用“三”字所具有的这个传统意识,在某些情节结构安排上,把决定胜负祸福的高潮放在第三次上,如三打祝家庄,三箭定天山……这种虚构的“三”什么,说明“三”只是一个套数。这与前面二所说的虚指义又不同,套数的“三”表面上是实数。但所指的客观事物不一定实有此数,只是由于某种谶讳思想而硬凑成“三”这个成数罢了,似实而虚。自古以来,人们往往把什么事情都跟“三”拉上关系。这种用法可能是语言拜物教的一种表现,但习用既久,也就变成自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