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再审判决不服多久申请抗诉 (对再审判决不服是否可以申请抗诉)

官司一审不服可以申请抗诉吗,民事官司再审被驳回后可以抗诉吗

为深入贯彻习*平近**法治思想,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知晓度,从4月15日起,莱西市检察院与莱西市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 《莱检说法》 普法宣传栏目。

该栏目以 “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明” 为宗旨,以莱西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素材,精心选取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及危害范围大、警示教育意义强的案例,用“讲故事”的方式以案说法,同时加入对涉案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案件剖析和预防提示,寓教于法,让群众在“听故事”中了解检察工作,学习法律知识。

该栏目 每周五 推送一期普法内容,在莱西融媒APP上连载发布,同时在莱西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推送。

第10期

“打官司”输了,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再审、到检察院要求抗诉吗?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制观念、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到法院“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既然是“打官司”,有胜诉方就有败诉方,部分败诉方或对法院生效裁判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寻求通过申请再审、到检察机关申诉等方式,来试图*翻推**原审裁判结果。有的当事人甚至认为,只要其个人觉得法院判错了,就可以随时到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或不出具审查意见,其就有权要求检察院抗诉。事实果真如此吗?

案件回顾:

2023年5月26日上午,一位中年男子怒气冲冲地来到莱西市检察院12309*访信**接待大厅,“这个案子莱西法院明显判错了,我也到法院提起再审了,但法院一直不给我出具文书,我要求你们检察院对这个案子抗诉!”。面对充满怒气的来访人,接访的检察官安抚了他的情绪,翻阅了他带来的厚厚的申诉材料,发现来访人王某因与李某某发生民事纠纷,于2014年3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6月,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两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判决书义务,王某也一直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0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正在处理,但尚无结果。

接访的检察官告知王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判结果不服,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再审。询问他为什么拖了八年之久才提起再审,王某自称前几年一直在外地打工,当时是家人代其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等其回家后才发现法院判决错了。他坚持认为不管其啥时申请再审,只要法院收下再审申请材料不给结果,检察院就应该收下申诉材料对这个案件进行抗诉。检察官让其留下联系电话,待审查后电话告知其是否受理。

莱西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对王某的申诉非常重视,先是联系法院*访信**部门进行了核实,发现其再审申请确实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也已多次答复他。随后就王某的申诉是否应该受理征求了民行检察部门意见,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了讨论。经过研究,大家一致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某的申诉属于检察机关民事监督不予受理情形之一,其申诉应当不予受理。随后,检察官打电话给王某,告知莱西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其民事申诉不予受理,并将申诉材料寄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 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首先要先经人民法院再审的原则,其目的是解决多头申诉、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因为不懂法或者凭侥幸心理,在民事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越过法院“再审”程序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其主观上已经放弃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如果申诉的民事案件不具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其再审申请或检察监督申诉往往会被法院裁定驳回或被检察院决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收到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后,一定要尽快查看法律文书内容,发现错误及时与法官或律师沟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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