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数字治理
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产业规模巨大,是联合国认定的产业链最完整的国家,具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无法比拟的数据资源和数据市场。因此,打破区域和行业壁垒、构建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是发挥我国超大规模数据市场优势、整合要素资源、建立经济数字化底座的重要路径。
原文: 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市场化配置的实现路径
作者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行伟波/研究员 梁云燕/博士生
图片 | 网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是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赋能数字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动力转型和效率转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对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进行全面部署,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数据要素市场化,是指对数据要素进行市场化配置,通过市场机制推动其流入最需要的部门或企业,并在流通中产生价值,破除要素流动壁垒,按回报在地区间自由流动。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产业规模巨大,是联合国认定的产业链最完整的国家,具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无法比拟的数据资源和数据市场。因此,打破区域和行业壁垒、构建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是发挥我国超大规模数据市场优势、整合要素资源、建立经济数字化底座的重要路径。
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现状
我国数据资源禀赋丰富,数据要素交易市场蓬勃发展。2021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815亿元,比上一年增长49.54%。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多类型数据交易所、数据开放平台、数据服务平台等机构建设,例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等,积极在数据确权、流动、交易以及估值等方面做出综合性尝试。截至2021年10月,我国已有193个省级和城市的地方政府上线了数据开放平台,其中省级平台20个,城市平台173个;71.43%的省级政府和51.33%的城市政府已上线了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今年3月,*共中**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数据局,为我国充分激活数字市场潜能、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国正在逐渐摸索数据交易规范,陆续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数据确权、分类分级管理、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处理技术管理、认证评估管理等奠定了法律基础。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摸索,出台相关条例,引领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截至2022年底,21个省份颁布了25个数据相关条例,省级数字立法覆盖率达到67.74%。上海市政府也积极推进配套工作建设,基于“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分批出台配套政策和措施,聚焦更加完善的数据发展机制、更加高效的公共数据治理体系、更加灵活的数字要素配置体系、更加领先的区域示范标杆和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现实问题
数据要素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非稀缺性、非标准性、低成本无限复制性、规模经济性等性质,相比于传统生产要素,具有参与主体多元、权属多重、产品种类多样等特征,这些特殊性使其市场化改革面临一些障碍,存在产权模糊、市场分割、体制机制障碍、技术受限等问题,配套机制的匹配还需要不断深入探索。
政策法规不完善,数据交易受阻
第一,市场秩序缺乏有效性,削弱市场主体交易动力。数据作为新型的生产要素,确权、定价、交易、流通、监管方面的规制还不够健全,产权界定还不够清晰。数据权属与主体责任息息相关,政府、企业、个人等主体在交易中合法权益缺乏足够保障,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交易机制,影响交易的数据质量和价值。第二,数据治理复杂,监管规则留有空白,规范定价体系不够全面,价值评估体系不够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尚未完善,数据泄露、确权、垄断等争议事件时有发生,例如,短视频平台信息抓取案、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非法使用案等。同时,数据要素资产化尚处于从理论到实践的转换阶段,尚未形成“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数据资产”的有效链条,难以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有效释放。
数据资源利用不充分,市场发展不平衡
第一,大量数据资源被部门和企业垄断,存在明显的区域壁垒和行业壁垒。数据要素涉及国家安全、企业机密及个人隐私,是现实空间和真实行为在虚拟世界的写照。数据的规模经济性使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诸多碎片化数据由点及面发现事物全局,关乎现实安全,导致各部门、行业、地区形成数据壁垒,存在“数据孤岛”现象。第二,数据要素市场存在供需矛盾,其市场建设相对滞后于数字产品市场发展,大量数据尚未被激活,统计和加工标准不统一,质量参差不齐。一方面,数据自身的非标准性导致数据产品具有较强的定制性,从而限制数据产品的应用范围,制约规模交易;另一方面,相同的数据对于不同应用主体价值迥异,对数据要素的定价形成挑战。
数据处理技术尚未成熟,难以满足经济社会需求
第一,数据要素相关技术产业及制度规范正处于发育成长的初期阶段,难以满足“数据可用不可见”的现实需求。数据带有大量的主体信息,清洗、加密、转码、加工、分析等数据“脱敏”技术尚不完善,“可得可用”路径缺乏,阻碍了数据流通。虽然数据开放平台众多,但在数字平台建设热潮过后,多数平台活跃度低于预期,甚至出现不能正常运营、交易量极低等现象。第二,算力存力发展不平衡,数据中心发展存在失序现象。城市算力以国家电力设备、计算机相关软硬件设备为基础,东西部地区能源存量、能耗指标、电力成本、网络设施差距较大,例如,东部地区数据量大但处理数据成本较高,而西部地区成本低但基础网络设施建设相对落后,跨省传输存在障碍。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实现路径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探索数据确权机制
第一,加快数据确权步伐,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交易规则,设立数据开放清单。明确数据提供方、使用方、监管方权责,积极培育数据确权服务试点,优先实现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目前,上海市数据交易所挂牌产品超1200个,拟尝试对挂牌的数据产品进行数据产权制度先行先试。第二,加强市场监管,依据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标准建立数据要素价值评估体系,规范数据服务市场,对数据滥用、无序流动等现象严格规制。在保障数据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数据要素价值评估体系的动态优化。例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建立了全国首个资产登记中心,尝试打通数据资产登记平台和数据资产交易平台,探索建设数据资产登记—评估—交易—增值的生态体系。
加快数据交易平台的建设和使用,打破数据要素垄断
第一,加快完善数据交易平台,提高市场约束能力。加强数据应用的保护能力,例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将数据要素解构为可见的“具体信息”和可用的“计算价值”,进而实现数据流通的“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同时,合理赋予大数据管理部门相应权利,通过刚性约束促进各部门融通。第二,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培育试点,建立跨区域、跨行业数据互认互信机制,匹配数据供给侧与需求侧,从区域合作逐渐过渡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先推动省内数据交易中心与企业合作、各省之间数据交易中心合作等“政企联盟”“政政合作”“企企互通”方式,通过互认互信、共同设立标准等方式破除流动壁垒。
提高数据处理技术水平,建立多要素平台关联渠道
第一,打造数据、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平台关联渠道,畅通数据要素与其他要素的交易,通过数据要素整合其他要素市场,打造以数据链有效联动的全链条体系。同时,促进数字要素融入实体经济,赋能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第二,提高数据处理技术水平,探索数据要素流通与隐私安全保护并存的有效路径。一方面,挖掘和借鉴地方优秀案例。例如,成都采用“数据+算力+算法”超算创新应用生态体系模式,提供一体化支持和服务;贵州建立实网攻防数据安全体系和引进量子通信保密技术。另一方面,积极促进企业数字技术创新,推动驱动型创新研发,形成数据产业链。
[本文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年度重点项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研究”支持]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58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宋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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