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朋友要求返还彩礼 (订婚彩礼分手后要全部返还吗)

案情描述:

河南的韩某(男)与北京的徐某(女)于2013年相识,后产生结婚意向,两人交往期间韩某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给付徐某12万元彩礼,购买黄金手镯支出4500元,给徐某共计9500元用于买手机,给徐某购买生日礼物支出5000元,情人节支出520元,七夕节支出199元。2018年结婚意向破裂。双方未共同生活,未登记结婚。后韩某起诉徐某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徐某需要返还这些费用吗?

分手后要返还彩礼吗,分手后男友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小兵提示:

彩礼一般指依据当地风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规定,彩礼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应区分彩礼和一般赠予的区别,本案中平时赠送礼物的部分支出不属于彩礼,无需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徐某返还韩某彩礼12万,其余购买黄金手镯支出4500元,购买手机9500元,购买生日礼物支出5000元,情人节支出520元,七夕节支出199元,这些费用不属于彩礼,属于双方交往过程中的日常赠与,驳回了韩某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

法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指导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17民初2088号:马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马某母亲给了王某1.1万元彩礼钱,马家亲戚给王某红包2400元,马某为王某主动垫付装修款1400元,马某主动给王某1000元的营养费和520元的微信红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未共同居住。法院认为,马某主动垫付的装修款1400元、主动给王某的营养费1000元及520元微信红包,系维系恋爱关系的行为,应为赠与,对马某要求返还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马某家亲戚给予王某的红包,在当时的场景下应视为对王某的赠与且数额不大,本院对马某要求王某返还其亲戚给予红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彩礼给付具有特殊的目的,其目的在于婚姻关系的实际缔结,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此种特殊目的,故法院判王某退还马某1.1万元彩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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