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账贪污公司的钱判几年 (贪污小金库是什么罪)

1997 年,我国刑法增加了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的罪行。之所以增加此罪是因为随着时代的进步,原有的贪污罪已无法将新的犯罪类型全部涵盖,若不将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与贪污罪区别开来的话,将会导致更多的财产流失。在此之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分配给个人的行为被确定为贪污犯罪。

与贪污犯罪一样,私分国有资产罪也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破坏职务工作的完整性、廉洁性。行为人中饱私囊,直接影响国家利益间接影响社会稳定。这一罪名的设立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的模糊定位产生了鲜明的指导作用。

侵吞小金库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侵吞小金库的款是否构成贪污罪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出台有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法律条文,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细节认定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分歧和模糊的地方,导致正确认定究竟触犯何种罪名产生困难。

案例摘要

王某某,男,汉族。1977 年 7 月 15 日生,本科学历,前公安部某消防研究所副研究员、前某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业务管理。公安部某消防研究所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型单位,该公司是公安部消防研究所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王某某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经检察院通知到案,2016 年 3 月 18 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某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侵吞小金库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侵吞小金库的款是否构成贪污罪

该检察院的起诉书称: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所在的公安部某消防研究所为国有事业单位。某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为国有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是公安部某消防研究所工作人员,后被委派到公安部消防研究所出资成立的消防安全性能评估公司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013 年至 2015 年,时任某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某与该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杨某某、谢某某等五人经过共谋,私自决定利用六人担任公司管理人员具有公司运营决策权的职务便利并利用同案被告人周某担任公司合约部经理,具有起草、签订合同权的便利,采用虚构业务,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公司资金进而将资金进入公司私自设立的“小金库”。

侵吞小金库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侵吞小金库的款是否构成贪污罪

在这两年间,王某某先后通过杨某某联系其侄子,利用与其经营的三家建筑材料经营部、两家工程技术咨询公司签订虚假合同、虚假采购的方式从某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套取资金,杨某某侄子从中扣取相应“业务费”后,通过私下转账或者现金交易的方式将套用资金交回到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私设的“小金库”中;经涉案人员王某某、杨某某决定,将公司“小金库”资金以“特别奖”、“单位绩效补贴”等名义发放给公司中公安部某消防研究所成员,且多次将“小金库”资金用于聘请专家咨询业务、旅游、宴请等支出。

法院审理

经鉴定,王某某等人从某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有限公司共计套取资金人民币 2083.2 万元。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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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1. 王某某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持该种观点,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副总经理,遵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属国家工作人员范畴;王某某伙同杨某某等多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骗取消某防安全性能评估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 2083.2 万元,在该案中,涉案金额之大,证据之确实充分,犯罪事实之清楚明确,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实属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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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该案一审过程中所运用的是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①第一十六条之规定,公诉机关认为这是认定本案王某某涉嫌触贪污罪的关键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本案王某某构成贪污罪,理由是:该公司确实有规章制度对工资及业务奖励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上述规定应该在合法合规的程序中得以实现。一审判决承认该案被告是在某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发放的奖金。判决认为构成贪污罪的关键是未在合法合规的程序中得以实现,而是通过掌控小金库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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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人应当通过该公司的董事会、司务会讨论解决途径、确认补发的金额以后形成最终决议由该公司的财务部门予以执行发放并接受审计的监督,而非通过掌控单位小金库的便利。一审判决的裁判要旨是只要设立小金库并发放奖金,一律认定为贪污罪。

2.王某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在案证据材料,侦查机关(某区检察院反贪局)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将该案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部分辩护人持该观点。该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是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某某等统一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并且领取奖金的行为还有公司出台的制度依据,因此这属于单位犯罪,且不具有秘密性。但该公司的制度未经主管部门消防研究所审批,因此不具有合法性,故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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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某某无罪

本案中小金库的资金不在任何个人的占有支配下,而是在公司出纳余某处保管。全国范围内没有任何一个判例、任何一个学说将小金库直接认定为贪污罪。起诉书认定小金库的资金为 2000 万元,其唯一的证据是司法鉴定报告。但是,司法鉴定报告仅指出某公司向外账户流出 2000 余万元,而流回进入小金库的资金具体金额并不清楚。出纳余某保管小金库内资金,但是余某目前能够提供的有效证据的资金仅数百万元,远不是两千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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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绩效补差和特别奖的具体金额,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支持。而且被告人的前后供述不一致,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按照被告人供述的最低金额认定,而这些最低金额合计不超过 300 万元。这仅属于违纪行为,小金库本身的违纪违规性,不影响在小金库内发放特别奖和绩效补差的合法性。因此,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共谋将 2000 余万元小金库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据此无论是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