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法院提醒:这个印章刻不得

近日,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

2017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向王某某、毛某某借款,偿还部分借款后,马某某无力偿还剩余借款。王某某多次上门索要借款,为拖延还款,2018年5月,马某某私刻4枚国家机关公章,伪造王某某经营的某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大队固体电蓄热机组购置安装采购项目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并交给王某某。

经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交给王某某的交易通知书上加盖的国家机关印章均与公安机关提取的国家机关印章不一致。另查明,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专用章,王某某持有的交易结果通知书上加盖的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系马某某伪造。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法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构成的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管理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魏国喜)

责任编辑: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