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诉法院赔偿差旅费,获得道歉补偿,真达到诉讼目的了吗

周立太诉法院赔偿差旅费,获得道歉补偿,真达到诉讼目的了吗

周立太律师

文/盛学友

重庆律师周立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赔偿其差旅费事件,在全国法律界,特别是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响。

据新华社2023年6月14日报道,司法部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65.16万多人,律师事务所3.86万多家。

为什么会在全国律师界引起反响?该事件给我们带来那些思考?对此,笔者以一己之见,提出三点冷思考。

事件经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杨某某诉王某与王某某赠与合同无效一案,周立太律师担任杨某某诉讼的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人。

该案此前已于2021年9月15日开庭审理,因王某、王某某重婚罪一案该民事案件中止审理。2023年3月22日,城关区法院发出开庭传票,确定2023年3月30日09:30在该院26法庭开庭审理。

2023年3月29日,周立太律师乘坐动车前往开庭,当日下午5时许,周立太接到书记员电话通知:30日不再开庭。

周立太律师后来得知,2023年3月31日,城关区法院于对杨某某诉王某、王某某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一案作出判决,并向杨某某送达判决书。

“但杨某某为了达到不支付律师费的目的,声称自己尚未收到判决书”,作为杨某某特别授权代理人的周立太律师表示,“我多次要求承办法官送达判决书,承办法官均予拒绝”。

为此,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6月26日,以赔偿财产损失为由,向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看到周立太的起诉状之后,我意识到,这将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新闻事件,便马上和周立太取得联系,并于6月27日23时10分,将周立太律师诉城关区法院赔偿差旅费事件,首发于我本人微信公众号。次日,红星新闻、大风新闻等媒体纷纷跟进报道。该事件一时热爆网络。

笔者一直和周立太律师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跟进事件进展,并制作相关视频予以发布。

6月28日晚,城关区法院副院长周雷代表法院在电话中向周立太表示道歉,承办法官也主动表示对其差旅费进行补偿。

6月29日,下午2时30分,城关区法院周雷副院长、齐庭长和纪检组组长,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向周立太道歉。

周立太表示,由于诉讼目的已达到,因此提起的赔偿诉讼已无必要( 请点击查看文章《周立太就其诉法院赔偿差旅费案发表文字说明》 )。至此,周立太律师诉请城关区法院赔偿差旅费事件,告一段落。

三点冷思考

周立太律师诉法院赔偿差旅费事件,虽然以周立太不再诉讼而告一段落,但笔者认为,该事件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却并未结束。

该事件在全国法律界特别是律师界引起反响,是因为很多律师都经历过类似遭遇,有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仅仅是几百块钱。

该事件虽已画上句号,但思考远未结束。笔者认为,思考至少有三:

第一,城关区法院在处理舆情危机方面,开了一个好头,值得表扬和点赞。

舆情发生后,城关区法院不遮不拦、不掖不藏,而是态度明确,以最快的速度,第一时间和周立太律师取得联系,在电话中及时承认工作不足,及时道歉,承诺对差旅费给予补偿,乘坐最后一个航班。专程从兰州赶往重庆,于次日当面向周立太进一步表达诚挚歉意。

这其实也是司法机关与舆论形成良性互动的一个典范。尽量在司法活动中不出现差错和问题,但如果出现差错和问题,也不必遮着捂着盖着,而是面对问题实事求是,敢于承认不足和错误,及时道歉,及时改正,不会损害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周立太律师所说的达到了诉讼目的,笔者认为,其实,周立太律师并没有真正达到诉讼目的。

周立太的这个诉讼,因为没有走完诉讼程序,所以没看到或者说看不到对于他提起的这个民事诉讼司法程序进行的过程和结果。也就是说,兰州中院是驳回其起诉,还是驳回其诉求,都不得而知。

没有通过诉讼途径获得道歉和补偿,这不是司法程序之结果,而是通过舆论监督,周立太律师取得的一个阶段性胜利而已。

当然,因为法院临时通知不开庭导致损失,周立太能够敢于对当事法院提起诉讼,将法院告上法院,这本身需要勇气,更需要智慧,也算是律师界敢吃螃蟹之人了!

第三,该事件如果能够推动立法者修改民诉法或者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才是真正起到了本质的胜利。

按照周立太的说法,他达到了诉讼的目的,获得了道歉和补偿,但是,如果其他律师或者当事人,再遇到此类情况,他们还能如此幸运地得到舆论关注,获得道歉和补偿吗?

所有遇到周立太律师相同遭遇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当事法院都需要前往当面道歉和补偿损失吗?

如果,该事件能够推动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法律,或者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将开庭时间确定后又临时不开庭的情况,规定一个送达时间,提前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及其律师,那么,就不至于让当事人和律师跑冤枉路,浪费社会资源。

对于当事人来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就会按原告撤诉、被告缺席裁决。

但是,法院未提前告知当事人和律师不开庭,导致浪费社会资源,造成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法院临时通知不开庭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司法行为?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应该赔偿?对于当事人来说,有什么救济渠道?用什么方式索赔?通过民事诉讼索赔?当事人和律师具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法院是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适格被告?还是当事人和律师通过申请国家赔偿进行索赔?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当事人经济受损,属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

周立太律师起诉法院赔偿差旅费,因为还未立案,城关区法院就及时处理并化解了舆情危机,笔者认为,这还不是一个案件,只能称其为事件。

虽然该事件以周立太律师“赔偿诉讼已无必要”而画上一个句号,但是,还是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思考,那就是:以后,再发生类似事件,是不是应该有个法律依据或者司法解释,能够让当事人包括律师,依法行使权利,通过合法渠道,依法获得赔偿,同时,也能让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时,有法可依,而不是道歉、补偿了事?(文/盛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