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型公司就可以随便开除员工吗 (电话销售被开除要不要赔偿)

销售未及时接电话可以开除吗,被顾客投诉开除员工违法么

王某从事销售工作。由于销售产品的特殊性,主要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实现销售产品的目的,公司规章制度里有明确规定“销售人员每天跟客户电话联系不得少于3个小时。”在工作中,公司发现王某多次以电话挂空的方式来保留一定的电话通话记录,以应对“销售人员每天跟客户电话联系不得少于3个小时”的工作考核规定,实质上王某并未与客户真实通话。公司据此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嗣后,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通过核实,虽然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销售人员每天跟客户电话联系不得少于3个小时”,但电话挂空方式来应付工作考核这种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电话挂空的方式应付工作时长考核,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争议,

1、从工作内容的角度来看,王某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内容就是跟客户打电话。王某的工作内容是通过电话营销予以实现。如果没有打电话,则王某的工作内容缺乏实质含义。从劳动合同的目的来看,公司是希望王某通过跟客户电话沟通这个工作内容来提高销售收入,雇佣王某的目的也是为公司创造商业利益。王某通过电话挂空的方式应付工作考核无法实现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正是因为打电话在王某的工作中具有上述两方面的重要意义,所以公司才会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对电话营销的时间作出规定。王某通过伪造虚假的电话通话记录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2、企业规章制度无法详尽罗列“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法律应当依据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来规制劳动者的不当行为。用人单位需要依赖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来抵御经营的无限风险,法律应当用“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一兜底义务将劳动者(雇员)应尽的一切合理义务作为潜在条款读入合同,以维护用人单位(雇主)的管理特权。[1]

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允许劳动者的欺骗行为。从这个角度上 ,即便没有明确规定“如果销售人员存在电话挂空行为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王某的职责是以电话营销为主要工作内容,通过伪造虚假电话营销记录应付工作考核且具有相当的时长,属于严重失职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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