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写道原告针对被告2018年12月更新版本可以“完整展示微博内容”进行第三轮取证。被告后来做了第二轮取证,意欲证明更新版本是只持续了一个月的测试版本。
被告第二轮第一次取证(2019年9月10日开庭前)
2019年8月9日,Y-9755、9754
记载内容和证明目的:
- 能够完整展示涉案数据的app版本,存续时间仅有一个月, 因此不会对W公司产生实质性损害。
- 这次公证的APP版本和第一轮取证的Y-17930一样,展示涉案App明星动态界面中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点击后跳转进入的相应界面才可浏览完整的微博。
- 用于证明,涉案App中的明星动态信息仅是部分预览,未完整展示涉案数据,交互行为仍需进入微博平台,未对微博构成实质性替代。
W公司质证意见:
- Y-9755、9754记载的涉案App并非W公司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涉案App版本 ,Y公司据此否定其行为的不正当性缺乏事实依据。
- 对第一轮的Y-17930、Y-438和本轮的Y-9755、9754均不予认可,涉案App中展示的涉案数据并非每一条均跳转至微博,只有当该微博本身有大量图片、文字时才会启用跳转,相反地,在涉案App中即可完整浏览大多数涉案数据。
法院认为:
- 版本的存续时间长短亦不影响被诉行为性质的判断;
- 第9754号、第9755号公证书记载的涉案App亦非W公司主张的版本。
2019年8月9日,Y-10950
记载内容:
登录问卷星网站并查看“超级星饭团及微博使用情况调研”,显示“答卷57678”“7月12日”,点击该调研下方的“分析&*载下**”后,页面出现问卷内容,其中:
- 第5项为“对你来说超级星饭团的功能与内容能代替微博吗”,89.47%被调查对象选择“不会”;
- 第6项为“超级星饭团的使用会增加或减少你的微博使用时长吗”,80.71%选择“无影响”,14.37%选择“增加”。
证明目的:
- 用于证明涉案App并未对微博构成实质性替代 ;
- 涉案App抓取并展示涉案数据未违反微博用户意愿且为W公司带来更多流量;
- 调研问卷结果也显示涉案App增加了用户使用微博的时长。
W公司质证意见:
- 问卷星仅是第三方工具,调查系由Y公司自行完成,且设置的问题既不严谨也不科学,故调查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准确性,不应采纳;
- 即便调查结果系真实,10%的用户认为涉案App对微博构成了实质性替代,也说明了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
法院认为,问卷调查结果亦显示有部分被调查对象认为涉案App功能和内容可以代替微博。
2019年8月9日,Y-10589、10591
证明目的:
和第一轮的Y-17932一起,用于证明涉案App收费金额低,所获取的与本案相关的收入不多于43544.02元。
法院认为:
- 从涉案App的内容、目标群体及所开展的营销活动等,均可认定其系商业性应用 ;
- 涉案app用户付费订阅 盈利金额小,不能否定其运营涉案app所获的的较大利益 。
判决写道:“虽然收费数额有限,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互联网产品的商业性经营和获利并不仅限于用户直接付费,还包括用户流量的获得,以及基于用户流量规模进行的衍生产品开发和推广,甚至是获得投资以扩大经营规模等其他方面。”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通过运营涉案App获利可观,除了在案证据显示侵权持续时间长、*载下**量和用户规模大、涉案APP高度依赖微博数据、抓取手段不正当、有付费服务等情况,还有两个因素:
- 2018年、2019年被告和京东等案外人合作在涉案App开展商品营销活动,说明涉案App已经具有一定的用户规模并可实现商业变现。
- 被告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提交与涉案App营利相关的财务账簿等有效证据 。
被告第二轮第二次取证(2019年9月10日开庭前)
2019年8月19日,Y-11144、11145、11146
记载内容:
在微博PC端(web端)、手机网页端(H5端)和ios版移动端微博App的用户 非登录状态 下,浏览“张艺兴”等明星微博帐号下发布的微博,显示 可以浏览部分 明星发布的 微博及微博下方的评论 。
证明目的:
Y公司认为原告没有限制用户查看涉案数据,所以涉案数据是无偿向公众公开的。相关公证书和第一轮取证的Y-1824一样,被用于证明涉案数据是微博的前端公开数据(即无需登陆就可以查看的数据)。
被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
被告的专家辅助人称,通过公开的URL地址就可以获取这些不登陆就能浏览的数据,无需调取接口的数据进行抓取,因此Y公司抓取的是微博平台的前端非结构化数据,而非后端存储的结构化数据。
W公司质证意见:
W公司认为该等证据,恰恰可以证明Y公司抓取的是微博后端数据,因为:
- W公司通过用户注册登录等规则限制非用户访问涉案数据;
- 未登陆状态下,用户能浏览的微博数据有限;
- 即使是公开数据,也需要用户触发行为(注册、登陆等)才可以浏览;
- Y公司不是以普通用户(登陆、浏览等)方式抓取该部分数据;
- 就算部分信息可以公开浏览,这部分数据的体量也是有限的,而且权益属于原告公司,被告抓取这部分数据缺乏正当性基础。
法院认为:
- 涉案数据的公开部分亦有其特定的展示规则,需用户行为触发才可查看更多已公开的微博内容或评论;
-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Y公司抓取该部分需用户行为触发的公开数据,应系通过破坏此种展示规则之手段实现。
原告第四轮取证(2019年9月10日开庭前)
2019年8月9日,W-6863
W-6863制作时间早于法庭勘验,在法庭勘验后作为参考资料提交,用于证明其公证取证步骤和法庭勘验步骤相同,涉案app也是从安卓手机自带的应用商店*载下**,应用版本和法庭勘验中其专家辅助人手机中的版本相同等情况。
关于法庭勘验(2019年9月10日庭审期间)
庭审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抓取微博后端数据进行当庭勘验。
法院考虑以下因素,同意当庭勘验 :
- 该勘验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系本案关键争议事实;
- 本案所涉产品均为互联网产品故存在可即时篡改等可能;
- 本次勘验过程和所要反映结果的特殊性。
勘验前:
庭审前上收双方通讯工具,避免和法庭勘验相关的问题、程序被提前泄漏而影响勘验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勘验过程:
- 使用法院勘验电脑安装、登录原告公司VPN后进入微梦Gitlab;
- 在线修改“超级话题”代码,将明星“李子璇”的上线时间修改为12:23,下线时间修改为12:26,并保存相应代码;
- 将前述更改的分支代码合并到主干并上线到服务器,后进入微博上线系统上线该代码。
- 随后使用 原告专家辅助人手机登录涉案App ,查看“李子璇”在线时间,显示其在线时间和上线下线时间分别为12:23和12:26;
- 查看微博App和微博超话App 中“李子璇”信息,均未显示勘验代码中记载的上线和下线时间。
各方意见:
被告及其专家辅助人对上述法庭勘验过程不持异议,但称无法当庭发表意见,庭后递交书面材料发表以下意见,原告对其书面意见随后进行反驳。
01 勘验设备清洁问题
被告认为法院勘验电脑和勘验用手机未经清洁。
法院未采信这一观点,理由是:
- 勘验用电脑系由法院提供且原告专家辅助人在勘验前系在合议庭监督下安装原告公司VPN,此外其未接触过该电脑;
- 勘验用手机虽系原告专家辅助人手机,但在庭审前已由合议庭上收,其仅在法庭勘验时打开其中的涉案App,此外未操作该手机,故即便勘验用电脑和手机未经清洁,亦不影响本次勘验过程的客观性。
02 勘验人回避问题
被告认为勘验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告公司专家辅助人是原告公司的员工,而且参与了专家辅助人对质环节,不是适格勘验人,应当回避。
原告认为原告公司参与法庭勘验的人员是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参与现场演示,不是勘验人进行勘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勘验人回避的规定。
法院支持原告观点,同时指出勘验只是原告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的一部分。
03 涉案APP版本与代码发布流程问题
被告认为:
- 勘验中使用的涉案App版本不是当前版本,旧版本存在被破译的可能,而且微博App也存在被硬编码(即对所用设备上的数据进行人为修改)的可能性;
- 代码发布流程是原告公司内部代码发布流程,无法判断是不是合法;
- 勘验过程中的开发环境是原告公司的开发环境,不是正常状态下的展示结果。
原告提出:
- 法庭勘验之所以没使用涉案App的最新版本,是因为被告在庭审前进行了改版更新——不再明确显示明星微博的在线状态;但历史版本仍可在第三方应用市场*载下**并正常运行,可以证明被诉行为仍在持续。
- 专家辅助人使用法院勘验用电脑,并联网通过浏览器和客户端进行操作,不是本地操作,而且操作手机的时间很短,不存在对涉案App历史版本、微博App和微博超话App进行硬编码的可能。
- 第专家辅助人在法院勘验用电脑上预装新浪VPN,并通过VPN登录其服务器后台,此种操作符合互联网公司内部权限和安全管理的惯例,且VPN系以客户端形式存在,非本地文件,亦无法进行修改。
法院认为:
前述李子璇两个涉案数据均是在法庭勘验中随机设置,专家辅助人操作微博后台和设置涉案数据的过程都是在合议庭监督和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被告关于旧版本存在破译可能、微博app存在被硬编码可能, 只是推定而非客观存在的实施 ,不予采信。
04 勘验数据类型范围问题
被告认为勘验过程只显示了“明星在线状态”这一种涉案数据,不能证明其他涉案数据的抓取情况。
法院认为,勘验结果不是判断被告抓取数据类型的唯一因素,不体现其他14种涉案数据不影响法院结合其他因素对涉案数据类型作出综合认定。
最终,法院结合被告未当庭对勘验过程和结果的形式真实性提出异议这一事实,认定被告在庭后提出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
至此,已经把原被告双方如何处理关键证据以及法庭勘验的情况梳理完毕。
下一步就看双方如何结合专家辅助人意见、平台服务协议、与案外人的合同协议、robots协议网页打印件、单方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组织构建证据链,支持己方诉求,法院又是如何认定。明天继续。
平时会按“各方主张、法律适用和争议焦点、评议、结果”顺序写案例,这次改按时间线看大家怎么备战,感受一下角色代入时的真实感和紧迫感。判决书参见(2017)京0108民初24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