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企业改革改制和关闭破产,必然涉及参保员工劳动关系的重新调整与组合。因此,参保员工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可避免,是正常现象。但参保员工解除了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尽管顺理成章,但不能夠、不允许解除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养老金帐户为重要标志的养老保险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既定事实,是受法律法规所严格保护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关闭破产企业的参保员工,若被其它单位招用,必须在接续好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的基础上,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继续履行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若未实现再就业的,则应由参保员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继续参保缴费。也就是说,参保员工只要继续履行了养老保险的法定缴费职责与义务,那么他们将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权益,就一定能夠得到政策与法律的切实保障。

至于关闭破产企业员工,在依法依规接续好养老保险关系,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他们将来到站退休是按灵活就业人员,还是按企业退休工人办理?这个问题已无关紧要,也与正常办理手续,依法依规享受法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发生任何冲突,没有任何关系。总之一句话,以什么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与否没有意义,压根不会影响他们既定养老保险待遇的取得与享有!

综上所述,政策和有关规定其实也很简单明了:参保员工依法依规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应当享受的法定养老待遇给付水平,完全采用与个人参保缴费情况,相挂钩的机制办法进行严格计算与核定的。因此,参保人员退休之后能否获得享受养老金的资格与条件,是看你实际参保缴费基数的高低多少,与你总体的缴费年限长短紧密关联,而不是以你办理退休是什么身份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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