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造谣可以告名誉权侵权 (名誉侵权原告败诉什么结果)

原告李某某是知名编剧,是《国色天香》著作权人;被告吴某某是新浪微博名为“八卦我实在是太CJ了”的实名认证博主。

2014年4月,微博博主“八卦我实在是太CJ了”发帖称《国色天香》抄袭*美耽**小说《不能动》,李某某认为该微博捏造事实,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粉丝甚至使用污言秽语对其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侵犯其名誉权,遂提起诉讼。

原告先是立案起诉了微博平台,平台向法院提交博主身份信息后,再申请追加博主为被告。以下主要看博主是否构成侵权。

背景

2014年4月15日17:55,被告博主发文称:

“插个花絮吧,刚刚指责于正的那个女编剧李亚玲,当年的作品《国色天香》主线剧情就是抄袭*美耽**小说《不能动》的,证据帖:http://t.cn/zYkNTr9 一边抄袭一边倒打一耙挖苦原作者写色情小说,跟于妈相比其实也就五十步笑百步吧。”

微博右下角显示该微博被点赞4557次、转发8438次、评论3851条;

点击“评论(3851)”查看,有“……李小姐是比真小人更令人作呕的伪女子!”、“都是狗咬狗的货色==”等评论。

原告认为该微博捏造事实,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粉丝甚至使用污言秽语对其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构成侵权。

被告发博后,原告也进行了回应:

4月15日19:51,“李亚玲”对涉案微博回应称:“1,我问心无愧;2,你有亲自对比过原剧本和你说的*美耽**小说吗?3,你所贴链接中的所谓证据,其所做比对系精心设计修改过的,非事实,当时正是我和于正为国色天香闹翻时,发帖者用心良苦;4,可否请@风弄本尊出来与本人公开质证?5,我真抄了,我立马退出编剧圈。如系诬蔑,请向我道歉!”

4月16日13:09,“李亚玲”转评自己于4月16日12:17发布的微博,微博内容为:“‘借鉴’与’抄袭’之我见:因琼瑶公开声讨于正新作《宫锁连城》抄袭她的旧作《梅花烙》,而我力挺琼瑶,说出了多年前于正要求我帮他利用《梅花烙》主线创作剧本的事实,由此引来众多批评。……)。”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自己的言论有依据,而且言论内容是“指出其有抄袭的可能性”,不构成侵权:

  • 被告提出自己发微博指李亚玲《国色天香》涉嫌抄袭风弄作品《不能动》,是因为数年前就看过“灵异夹克”在天涯论坛发布的证据贴原贴,“灵异夹克”整理证据整理的很充分,看过这两部作品的回帖网友也予以肯定,再加上自己也看过两部作品,觉得主线大纲剧情极为熟悉,所以指出原告有抄袭的可能性;
  • 被告认为原告作品主线核心剧情就是改变了大背景,其他剧情大纲几乎一样,有些人物设置也相似;
  • 被告还对某些片段进行比对,认为存在相似——不只是情节,甚至在一些细节上都有一样的影子。

被告提交的证据贴,即“灵异夹克”于2010年11月6日21时40分在天涯论坛娱乐八卦板块发表的名为“《国色天香》涉嫌’借鉴’风弄的《不能动》,编剧竟反斥之为色情小说[已隐藏]”的证据帖进行(提交法院审查时,该贴已隐藏,无法通过网络正常打开),主要有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作者“冷香暗度”在2010年11月6日发表博文回应网络上对《国色天香》抄袭的指责,“灵异夹克”在证据贴中转引了其中部分内容,即:

“……更无语的是,居然有人跳出来说什么我的《国色天香》抄袭某某小说。早在《大丫鬟》播得火了之后,就有人跳出来说什么《大丫鬟》抄袭新加坡的《小娘惹》,还言之凿凿地贴出了所谓的比对证据,什么一二三四五罗列分明。而后来才知道,那不过是制片方的刻意炒作。现在这年头,娱乐圈不怕坏新闻,就怕没新闻,只要能引起关注,自污也成了惯用的炒作手段。对这样的现实,作为编剧真的很无奈。宣传时不会提你的名字,炒作时随意找’炒作点’也不会顾虑你的声誉。既入了这个污浊的圈子,对这样的’被炒作’除了忍受别无他法。”

“现在《国色天香》首播也很红火,据腾讯、网易等媒体报道,《国色天香》在当地收视夺冠。我看到新闻后,在欣慰的同时也很担心:该不会又来个什么说《国色天香》抄袭某某剧的风波吧?结果不幸言中,果然随后就有人四处散布《国色天香》抄袭了某某作者的某小说。”

“我去网上搜了该小说来看,没看下去。这才发现该小说多年前曾有朋友向我推荐过,说是讲同性恋的,但如何如何感人,我本着好奇去搜索了,但看了一点就实在看不下去了。因为那不仅写的是同性恋,还是类似*片A**的色情小说,通篇都是很赤裸裸的同性之间的那种描写,很黄很*力暴**。也是那时我才知道原来网上专门有人写此类文章。”

“色情小说我偶尔也看,比如《肉*团蒲**》。但此类同性恋色情文章恕我接受无能。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多年记者生涯,我并不排斥同性恋,我也采访过许多有关同性恋、易性癖等方面的新闻,但我本人是一个性取向正常的传统女人,此类色情小说我曾在朋友的再三推荐下跳跃式地浏览过几篇,但没有一篇能坚持看完。”

“我想声明的是:《国色天香》的创意,借鉴的不是某小说,而是德国电影《香水》。而其核心故事,借鉴的是唐代传奇《步非烟》。”

第二部分:“灵异夹克”紧接着转引博文写到:

“……作为一名资深*美耽**狼,一看到《国色天香》这个剧,就觉得这个故事创意似曾相识,很眼熟,一细究,简直就像是《不能动》的民国言情版。当然,编剧提炼出了自己的主题,也加入了一些元素,令剧情和人物关系有了变化,是部不错的剧。但如果说完全没有借鉴到《不能动》一丝半点,那是不可能的!因为实在太像太像!其实早有人说出来了,记得当时编剧的回复是有人想炒作这本书,当时看了就有点怒了,没想到,这位’原创’女编剧居然还在博客里进一步攻击风弄,说《不能动》是色情小说很黄很*力暴**,是有人想借此炒作,这回实在是气炸人了,什么叫倒打一耙呀?实在是忍不下去看不下去了!”

“作者说她借鉴了《步非烟》,顶多是借了其中被丈夫虐打至死的桥段而已,就是雨宁被宫少华鞭打至死,仅此而已。故事是讲一位深闺女子不耐丈夫冷落而红杏出墙,勇敢追求真爱结果被虐打至死。至于电影《香水》,借鉴得更少。”

“《国色天香》最核心的创意,编剧引以为傲的元素:替身情缘,正主其实在一开始就死去,冒牌货是被设计来报复男主的,冒牌货在报复过程中爱上男主,冒牌货想知道属于自己的过去,男主的痛苦挣扎,冒牌货为爱妥协学习正主,两人的互爱互虐,男主毁掉冒牌货的过去想将冒牌货留下,男主拿冒牌货换正牌的尸骨以活人换死人……一样样,竟是如此的熟悉!只要是有看过风弄小说的人!”

“没有证据就没有发言权,下面楼主会贴出风弄的《不能动》的小说片段来说明事实真相,看编剧是否还有底气,仍坚持这是炒作!坚持说她完全没借鉴风弄的《不能动》!要知道,现实生活中可能没多少人看过*美耽**,但腐女网上是不少的!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这是一名火眼金睛的网友的帖子,链在这儿。那位楼主已经总结了不少。http:......。”

“灵异夹克”还在跟帖中贴出了风弄的《不能动》小说部分片段。

一审

法院判定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原因在于:

  • 被告提供的证据贴对《国色天香》与《不能动》的关系判定是“借鉴”,被告提供的书面答辩意见中也说自己是“指出其有抄袭的可能性”,但被告发布的微博内容是认定“《国色天香》主线剧情就是抄袭*美耽**小说《不能动》”。

证据帖标题为“《国色天香》涉嫌’借鉴’风弄的《不能动》”,帖子内容:“……编剧提炼出了自己的主题,也加入了一些元素,令剧情和人物关系有了变化,是部不错的剧。但如果说完全没有借鉴到《不能动》一丝半点,那是不可能的!……下面楼主会贴出风弄的《不能动》的小说片段来说明事实真相,看编剧是否还有底气,仍坚持这是炒作!坚持说她完全没借鉴风弄的《不能动》!……”

被告发帖内容是“刚刚指责于正的那个女编剧李亚玲,当年的作品《国色天香》主线剧情就是抄袭*美耽**小说《不能动》的”——直接认定为“抄袭”。

  • “抄袭”与“借鉴”存在根本性差异,被告的此种行为构成对证据帖的实质性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2020年修正时本条未修改):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 “被告是网络知名博主,与普通网民相比拥有更大影响力,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其在引用证据贴进行评论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

被告是天涯社区娱乐八卦版版主、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委员,拥有粉丝300余万,且是新浪微博认证的加“V”的知名博主。

  • 被告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国色天香》主线剧情抄袭*美耽**小说《不能动》情况下,发表不实言论,擅自认定原告抄袭,引发网民负面评论,客观上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侵权成立。

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理开支1万元。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以下认定:

原告作为编剧,主要以写作为生,并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作为新浪微博的实名认证博主,拥有粉丝300余万,是新浪微博认证的加“V”的知名博主,且是天涯社区娱乐八卦版版主、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委员。被告擅自在微博上认定原告的作品存在抄袭,引发众多网民的负面议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

上诉

被告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其上诉意见主要是:

  • 原判关于“实质性修改”的认定有误,因为证据贴标题是“《国色天香》涉嫌’借鉴’风弄的《不能动》,编剧竟反斥之为色情小说”,其中的“借鉴”加了引号,引号有表示否定和反讽的意思,结合证据贴的内容看,其要表达的核心思想就是认定《国色天香》抄袭。自己引用证据贴,只是直接说出了证据贴的核心思想,并没有对其进行实质性修改。
  • 一审没有对《国色天香》和《不能动》进行比对,没有查明是“借鉴”还是“抄袭”,就作出不存在抄袭的认定;
  • 原告是知名编剧,属于公众人物,对公众评论应当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被告对其的评价并未超出法律边界。

二审时,吴某某提交了《国色天香》剧本、自行归纳的《国色天香》剧本与小说《不能动》内容相似之处作为证据,拟证明二者存在相似,自己的言论不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首先明确本案待审查的争议焦点是吴某某关于“《国色天香》主线剧情抄袭小说《不能动》”的评论是否侵犯李某某名誉权,而非证据贴的内容到底是说《国色天香》抄袭还是借鉴,证据贴只是吴某某用于佐证自己观点的素材之一。

然后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载明:

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辱侮**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辱侮**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本案系因吴某某发表评论性微博引发,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对其微博内容是否真实作出认定;
  • 吴某某代理人称吴某某在发表评论前亲自阅读过《国色天香》剧本和《不能动》小说,评论称“抄袭”是其仔细比较后的结论;
  • 吴某某在二审时提交了自行总结的两部作品的内容简介及剧情比对。法院认为比对内容仅显示二者在个别情节上有相似之处,不能证明二者在故事背景设置、人物关系、语言描述、主要内容等方面存在大部分雷同;
  • 二审法院指出,目前就文学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并无专业上可以量化的标准,但以一个具有一般人之能力的人来判断,通过吴某某总结的内容并不足以得出“抄袭”结论。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吴某某发表评论称《国色天香》剧本抄袭小说《不能动》失实,维持原判。

参考:

2015年1月27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2620号

2015年5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成民终字第29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