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内容: 10月3日,广东广州,周先生外出的时候发现自己的钱包找不到了,就在他苦苦寻找之时,一个陌生人突然加了他的微信。陌生人用微信和周先生说周先生的钱包已经被他捡走了,并且说出了钱包里存有的物品,周先生核实后确实是自己的钱包,向陌生人索要时却碰了壁。那个陌生人说必须给他5000元钱,否则不会把钱包还给周先生,并且威胁周先生如果报警,那就直接把钱包烧掉。
对此, 《民法典》 有明确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第314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317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 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单方允诺),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很明显这个索要归还费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也就是说,若失主自行承诺发出的悬赏或者自愿支付相关费用,保管人可以收取,除此之外,可以收取必要的支出,本案中,5000元显然不符合。

再分享一个案例:
王先生发现小区常年停放着一辆越野车,王先生觉得影响通行,遂报警。联系上失主后才发现车辆是被盗的。王先生并没有像我们大多数人认为的一样,直接告知失主地址,而是提出失主支付10000万元的信息费,就告诉失主车辆位置。不给钱,就不告诉车辆位置,迫于无奈,失主同意支付。
2022年1月17日,失主支付了王先生7000元,同时,双方签订协议一份。协议载明:“今收到户主丢失车辆渝××**信息费,经协商支付壹万元整有偿金,由于户主缺资金,先向提供信息人支付柒仟元整,下欠叁仟元,于2022年5月底前支付信息费完毕,如失主违约造成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提供信息者来过路费等由失主承担。后王先生带失主找到车辆并帮失主喊了拖车,失主支付拖车费用后,将车辆拖到了4S店处理。
时间到了2022年5月底,王先生要求失主付钱,失主称给王先生7000元就够了,王先生的小区又不收物业费,用不着要这么多钱。王先生表示,车子价值几十万,给10000元也不多,就当是车子停这么多年的物业费和停车费失主也想得通。
王先生还说,其为了失主车辆的事情,共跑腿多次,三次去交警队询问,一次协助失主将车拖到4S店,一次帮失主到车管所询问车辆是否可以年审。明明有协议,答应了给1万元,现在反悔自己不能接受,于是就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创造公平、有序的诚信社会环境,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至关重要

2、王先生可以要求因为保管支出的必要费用,但该费用的多少,应从为此事支出的成本来计算,而不是从失主对遗失物享有的财产价值等角度出发来衡量。其索要10000元明显超出其付出成本。
3、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同时也是公民应当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

4、王先生利用失主迫切想找回车辆的心理,失主在原告的索要之下,为了取回车辆,在原告书写的收条支付协议上签名。原告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信、友善基本道德规范,与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不相符,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本院认为案涉协议违背公诉良俗原则,系无效合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人都遵守,互助友爱,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文明。换位思考一下,假设丢东西的是自己,也不希望对方问自己要这么多钱。前段时间看到很多温暖地捡到东西归还的小故事,有些人捡到东西等了失主几个小时,失主主动买水果牛奶礼物这些,这种才是大家应该学习的榜样。关注我,每天学一点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