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职院“6.1”食品安全事件中,
市场监督部门相关公职人员该担何责?
行政管理合规
黄节涛、郭星辉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情】
6月17日,江西省教育厅、公安厅、国资委和市场监督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发布江西工职院“6.1”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判定异物为老鼠类啮齿类动物的头部。认定,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对此次事件负主体责任,涉事企业负直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吊销涉事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顶格处罚。下一步,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昌东分局等相关责任单位、涉事企业和责任人,并在全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问:江西工职院“6.1”食品安全事件中,市场监督部门相关公职人员该担何责?
【分析】
江西工职院“6.1”食品安全事件调查过程中,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昌东分局局长江协学等人,在没有对直接证据“疑似鼠头的异物”进行取样保存固定关键证据及送往专业机构检验的情况下,仅凭观看“异物”照片就得出“异物”是“鸭头”的结论,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检验的法定程序。
江协学等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导致作出了错误的调查结论,属于玩忽职守的严重违法行为。并且该行为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政府的社会公信力。相关公职人员应该受到行政处分,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行政执法过程中,既要重实体,又要重程序,更加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对于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手段才能得出判断或认定事实,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此外,在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标的移送和鉴定过程等环节,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通过程序合法、过程透明,确保鉴定结论和据此作出行政决定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行政监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经督办不改的;
(二)不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备案或者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
(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