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一则警情通报登上新闻热搜,通报的内容是一起打人事件,事件本身没有什么值得关注的,可是通报最后部分写到公安机关决定对四名打人者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这个倒是不常见。

警情通报称,1月11日4时40分,上海市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发生一起打人事件,王某某等四人以为陈某某在*拍偷**王某某,陈某某称没有*拍偷**王某某。产生争吵后,王某某等四人殴打了陈某某。因陈某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参与打人的王某某等四人被静安公安分局分别决定五至七天的行政拘留及500元罚款,王某某被决定行政拘留7天加处罚款500元。 公安机关可能出于保护违法行为人个人隐私的考虑,这次发布的警情通报没有通报王某某的全名。但是,后据新京报“我们视频”账号披露,王某某是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的儿子王思聪。

面对作为是国家机关的公安,老百姓相对弱势,毕竟公安属于“公检法”之首,对个人自由有生杀大权;但是,对于“大富大贵”之人,公安机关也需要慎重处理。王思聪能被暂缓执行7日的行政拘留,与他的身份地位肯定有关系,但也离不开其律师运用法律提出行政复议和申请暂缓执行的法律工作。
之所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我认为主要是有两方面考虑:一是可以暂时不进拘留所“坐牢”,获得“短暂”的人身自由,遇上农历新年还能和家人团聚;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行政复议的审查期(一般是60天)和后续可能的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去和被打者协商和解,争取宽大处理乃至最终撤销处罚,彻底自由。那么作为“非富非贵”的老百姓,如果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能被暂缓行政拘留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来看一看王思聪主张暂缓执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该条规定: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亲近**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首先,公安机关没有义务在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时,告知被处罚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既不会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这项内容,也不会口头告知。 所以,想要在被处罚时暂缓行政拘留,必须提前熟悉这项权利。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被拘留人没有被准许暂缓执行拘留的原因之一,因为压根不知道这个权利。这也是找律师维权的价值之一,律师知道的更多。
第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这个权利是需要提出正式的申请的, 在提出申请暂缓执行的同时,还要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所以,从文书上来看,需要同时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起诉状)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两份文书,缺一不可。
最后,能不能最终暂缓执行拘留决定,公安机关有很大的裁量权。通俗来讲,公安机关可以自主决定是不是准许暂缓执行拘留决定,即使公安机关决定不准予暂缓执行拘留,作为当事人,也没有*翻推**的可能性。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该条中判断是否暂缓执行的核心标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是一个模糊的标准,没有具体可以衡量的指标,国家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这个标准作出详细的界定。
所以,实践中,同类型的案件,某地公安机关不批准暂缓执行,但是另外一个地方公安机关就批准暂缓执行,这种做法并不矛盾。总的来说,王思聪的这个案件,上海市静安公安分局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从法律上来讲,是没有问题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回到我们的问题,作为普通老百姓,如果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能被暂缓行政拘留吗?这个不好判断,完全由公安机关决定。但是,为了自由,最好还是主动申请一次,万一公安机关批准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