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危害大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酒驾害人害己切勿以身试法)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

早已深入人心

并成为社会共识

但仍有极少数驾驶人

抱有侥幸心理

认为下班了或是觉得自己行驶的路线

不会遇上交警检查

仍然选择饮酒驾驶

严禁酒驾害人害己,酒驾危害大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接下来,就跟着小编往下看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坚决防范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国庆节假期期间,肃南公安交警持续组织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夜查行动,坚持打防并举、源头治理巩固强化“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交通安全意识。行动中,肃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聚焦重点时段、事故易发高发路段,采取定点检查、流动巡查的方式,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以严管严查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顺畅。同时要求民辅警严格规范查处流程和执法程序,充分利用酒精测试仪对过往车辆驾驶员进行检查,对涉嫌酒驾人员“零容忍”。

现将国庆期间查获的4起酒后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别再心存侥幸!

NO.1

案例一

NUMBER ONE

2022年10月3日23时22分,田某驾驶甘G6790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肃南县文殊村道路0公里800米处时,被祁丰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 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结果为78.0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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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案例二

NUMBER ONE

2022年10月4日晚00时45分,靳 某某驾驶甘GE601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肃南县县城公园北口处时,被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至肃南县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检测结果为129.4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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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案例三

NUMBER ONE

2022年10月5日00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一辆甘G8248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肃南县城皇城路小广场路段时,被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现场对驾驶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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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

案例四

NUMBER ONE

2022年10月5日00时57分许,屈某某驾驶甘GP226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肃南县县城皇城路裕兴社区门口路段处时,被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至肃南县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结果为105.3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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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违法 醉驾=犯罪

再来复习一下酒后驾驶的成本

任何时候都不能低估酒精的“*伤杀**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此,肃南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不要因一时冲动一时糊涂而懊悔一世,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驾车上路请您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拒绝酒驾醉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