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长沙芙蓉围绕
“理性投资消费 护航金融安全”
紧扣“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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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由芙蓉区金融事务中心、华夏银行长沙分行共同主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协办。
活动现场精彩纷呈,金融知识宣讲、主题歌舞节目表演、答题赢奖品、现场咨询答疑……芙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以案说法,讲解了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
民警还为现场群众准备了不少防骗反诈小妙招。让大家真正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醒广大群众自觉远离和*制抵**非法集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理念,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Q
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202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解释,非法集资,是指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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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高发的“重灾区”
虚拟投资类 :利用虚拟产品,“电子商铺”、“ 电子百货”投资网络交易平台店铺,以委托经营到期分红转原始股、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项目投资类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社会群众投资虚构的投资项目,卷款跑路;
炒作藏品类 :将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收藏品噱头鼓吹为具有收藏价值的收藏品,具备极大升值空间并且承诺回购,诱惑投资者进行投资;
高息理财类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投放高息理财产品、提供P2P借贷平台设立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虚拟产品,“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投资服务类 :以投资建设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预售养老床位等噱头进行非法集资(养老集资诈骗);
投资产品类 :以虚假养老产品为噱头,一次*交性**纳产品本金,每月返还利息用于抵扣产品使用费。

东屯渡派出所联合社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及网络电信诈骗宣传。
Q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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