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赌棋牌开发人员法律责任 (利用棋牌游戏获利10万判决书)

利用棋牌游戏获利10万判决书,涉赌棋牌开发人员法律责任

利用棋牌游戏获利10万判决书,涉赌棋牌开发人员法律责任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中十一名被告人均构成开设*场赌**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千至八万元不等。

利用棋牌游戏获利10万判决书,涉赌棋牌开发人员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被告人开发上线“同城娱乐”棋牌平台(以下简称“同城娱乐”APP),并在“同城娱乐”APP运营期间招收七名代理被告人,组织赌客进行赌博。

(一)“房卡+俱乐部”模式开设*场赌**

“同城娱乐”APP可以进*房行**卡玩法。赌客需要购买房卡,并进入“俱乐部”房间进行赌博。依据游戏平台统计的战绩,输赢金额通过在代理建立的微信群内以收发红包的方式结算。 截至案发,“同城娱乐”APP房卡充值金额超过88.5万余元。四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为8万元至14.7万余元不等。

(二)招收代理组织赌博、结算赌资

运营“同城娱乐”APP过程中,被告人发布招收代理公告,并根据代理所拥有的活跃玩家数量将代理分为D、C、B、A、S五个级别,分别给予20%-40%不等的提成。

自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陆续招收了七名代理,这些代理组织赌客在“同城娱乐”APP内进行赌博,通过微信、闲聊等群结算赌资,获得了各自名下赌客房卡充值20%-40%不等比例的分成收益。 截至案发,七名代理的违法所得为7千元至7万余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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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及涉案原因

(一)棋牌平台开发、运营成员(主犯)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共同开发运营“同城娱乐”APP,并在后续以“房卡+俱乐部”模式为赌客提供场所。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情节严重,构成开设*场赌**罪,且系共同犯罪,是主犯。

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中:被告人付某系“同城娱乐”APP的发起人,负责平台推广、招收代理的工作,并与被告人刘某、李某约定共同开发运营“同城娱乐”APP。被告人刘某、李某在后续负责“同城娱乐”APP的软件开发与维护。三名被告人约定由付某分房卡收益75%,李某、刘某分房卡收益25%。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二)棋牌平台代理(从犯)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其他棋牌平台代理微信群内发布广告,招募代理,在“同城娱乐”APP运营期间陆续招收了七名被告人为代理。代理组织赌客进行赌博,并依据游戏平台统计的战绩通过微信群进行赌资结算。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构成开设*场赌**罪,且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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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诚律师解读

本案中棋牌平台开发、运营成员刘某辩称,其不知晓其他被告人开发的“同城娱乐”APP用于赌博,只是将注册公司相应的资质材料提供给其他被告人使用,后又将该资质出售,并以每月分红方式获取资质转让费。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然而法院结合相应资质材料、微信群聊天记录、“同城娱乐”APP利润分配情况等大量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场赌**罪。

1. 客观方面

尽管被告人刘某中途退出了“同城娱乐”APP的开发工作,但其为游戏运营所需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重要资质材料。 此外,其在后续又与其他被告人继续为“同城娱乐”APP提供服务,并参加了部分项目,对“同城娱乐”APP的开发与运营工作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2. 主观方面

被告人刘某是“舟山同城娱乐”、“同城娱乐”等微信群成员 ,在微信群聊天记录当中能够知晓“同城娱乐”APP的招收代理规则、代理提成比例,以及风险规避、红包发放的群聊截图、微信支付容易封群、转移支付通道等众多“同城娱乐”APP作为赌博平台进行运营的聊天记录内容。

被告人刘某作为一名有丰富经验从事过类似房卡开发的软件制作人员,在接触和了解软件功能和运行规则后 显然能够认识到该软件就是供人赌博的软件

3. 利润分配方面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经约定能分得扣除代理提成后15%的房卡收益。 且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和银行卡交易明细、利润分配表格等证据来看,被告人刘某获得的分成当中既包括提供资质材料,也包括为“同城娱乐”APP提供游戏维护、公众号制作等服务行为而获得的利润分配,获利数额为8万余元。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开设*场赌**罪,并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