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夫妻为了规避买房限购等目的,甚至不排除为了把婚离脱而骗取对方,声称离婚协议只是走个形式,随便签。但签订的离婚协议,真的就只是走个形式?可否撤销离婚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

【基本案情】
赵先生与颜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1月13日自行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
2020年1月13日,赵先生及颜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男方赵先生与女方颜女士自愿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2.机动车辆:2014年8月30日购有大众高尔夫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现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3.双方其它财产已分割完毕;4.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以上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
赵先生主张上述离婚协议系基于颜女士欺诈行为签署,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经询问,赵先生主张颜女士欺诈行为系双方离婚前在微信聊天记录中颜女士向其表示在民政局签离婚协议就是走形式、没有法律效力,其坚信双方会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后重新协商财产分割问题,故其认为颜女士存在欺诈行为。赵先生就此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加以证明。(备注:以下微信聊天记录可跳过,不影响了解整个案情)
对微信聊天记录摘录如下——
2020-1-10 21:26
颜:我把民政局需要的协议给你发过去,你看一下,机动车日期那你填一下,然后名字后面留好空格签字,你放到文档里面格式编辑一下,礼拜一打印三份……
2020-1-10 21:29
颜:离婚协议书男方赵先生1980年1月22日出生……
颜:这个是给民政局的特别简单,回头详细的再写一下去公证一份,很多具体事宜都写一下。
2020-1-12 09:56
颜:民政局要协议就是走形式,办完了具体协议的重新写,我找个律师见证一下,或者公正。
赵:那都慢慢弄吧,我也不争不抢。
颜:眼下能遇见的细节都写上,找个律师,比如你的住处啊之类的都可以事无巨细,无法预见的就是日后遇到了随时协商解决……
赵:协议书不用身份证号么?我在网上搜的离婚协议范本都很详细,您这个会不会民政局嫌太简单不给办。
颜:那你改一改,一般差不多就行,民政局的没有法律效应,就是一个形式。
赵;就看民政局的人找不找事……
颜女士对上述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表示自己没有欺诈行为,其主张聊天记录应当结合前后语境理解,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系自愿,颜女士表示愿意在离婚协议之外再和赵先生沟通补偿的事情,但赵先生一直不配合。
赵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其与颜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和夫妻共同车产归颜女士所有的财产分割约定,并重新分割财产。(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撤销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成立,本案合同内容不成立,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当事人未就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合同不成立。本案中, 根据赵先生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颜女士的陈述,双方均认可前往民政局所签离婚协议仅是走形式,是为办理离婚手续需要,颜女士亦表示同意和赵先生就财产分割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故法院认定双方就财产分割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不成立。 合同成立系撤销的前提,对赵先生主张因欺诈撤销上述财产分割协议的诉求,不予支持。鉴于双方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赵先生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予以支持。
女方上诉: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认定有效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赵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颜女士的陈述,双方均认可前往民政局所签离婚协议仅是走形式,是为办理离婚手续需要,颜女士亦表示同意和赵先生就财产分割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故认定双方对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楚、不正确。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其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能反映赵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赵女士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因赵先生提供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已经时隔近一年,颜女士对于当时的文字内容已记不清,且不确定内容是否被赵先生篡改和断章取义,所以只能尽量回忆着对此微信聊天话题内容进行陈述,同时也不排除赵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存在伪造的情况。其次,一审判决认定赵女士同意和赵先生就财产分割补偿问题另行协商不当。庭审中,赵女士当庭表示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在双方按照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完毕后,出售涉案房屋拿到售房款后,颜女士同意支付一定“补偿”,此“补偿”颜女士在离婚前也曾表示过,是为保证女儿利益的意思表达,是出于离婚后母亲对女儿的愧疚之情,想以金钱“补偿”女儿,以金钱的形式给付赵先生希望其日后能更好的抚养女儿之用。此处所表达的“补偿”与判决书认定的颜女士亦表示同意和赵先生就财产分割“补偿”问题另行协商,完全属于不同的两件事。该“补偿”不是对赵先生的补偿,而是对女儿的补偿。一审调解时赵女士明确表示若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其坚持主张其不存在胁迫、欺骗行为,双方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认定原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判决书中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在民政局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认定为真实有效,一审法院*翻推**离婚协议书不当。其次,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未就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合同不成立及合同成立系撤销的前提,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认定为合同不当。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尚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不成立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未成立,进而对涉案房屋及车辆重新分割是否适当的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均认可前往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仅是走形式,是为了顺利办理离婚登记而临时签署的协议,待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就具体财产问题另行协议并重新签署协议,故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尚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不成立。 在双方离婚时未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亦不能就此进行协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双方共有房屋、车辆及相关债务进行处理,并无不当。颜女士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对于《离婚协议书》未予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对其所述不予采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小编有话】
离婚协议是不是走形式,关键在于能否拿出真凭实据。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个词语叫“假离婚”。什么叫假离婚?我们可以说假离婚是夫妻俩在家玩游戏,体验一下“互不相找”的感觉,甚至可以不在一套房子里面居住。但是,一旦去民政局拿了结婚证,或者去法院拿了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书,那么就属于真离婚,也就不再有“假离婚”的说法。难道民政局的离婚程序有假,还是说民政局给的离婚证是假的?事实上,法律上“离婚”就是离婚,离了就是离了,双方就是路人,没有所谓的“假离婚”“真离婚”的说法。
回过头来说,不管是私下签订离婚协议,还是到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并离婚了,那么一般情况下就不是所谓的“走形式”。载入史册、记入档案的离婚协议,难道就只是走形式?那就是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件。好比双方拿了离婚证就不是假离婚一样!因此,每个人签订离婚协议一定要慎重,任何约定都不是走形式,更不是儿戏。
当然,如本案一样,如果拿得出来相关证据,双方确实表明系走形式,那可能另当别论,但依然有法律风险。试问,有几个当事人能够拿出类似证据?有多少人能够合理合法地保存类似证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