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不监督业委会 (街道办对业委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头条创作挑战赛#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职责,被确认违法、责令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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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关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其中一些职责,本号既往亦发表过有关文章:《没有建设单位、镇街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成立的业主大会有效吗?》,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翻看。

下面,我们就近期有关用户朋友提供的相关情况和大家分享一则行政复议案例,主要为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被上一级人民政府确认为履职不到位而违法,被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请继续往下看:

申请人称: (节选)1.街道办事处监督把关不严,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以分公司形式分包小区业务,并且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没有承担查验有关物业管理资料,物业服务不到位;2.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期间,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审核不严,活动管理混乱;3.对招标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不到位,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下,由业主委员会违规直接决定重新选聘原物业服务企业;4.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指导不力,业主委员会既无制度建设,又无月度例会、年度业主大会会议,亦无回应小区业主的反馈意见,更无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指导;5.对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指导不力,导致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完成规划的道路的情况下就提前交房;没有充分听取意见的情况下强制推行人车分流,导致小区内部停车、出入口道路管理混乱。6.未履行执法职权,罔顾业主的诉求拒不下达限期改正通知;7.针对小区业主实名举报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期间的问题未全面调查。

被申请人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 (节选)被申请人收到涉案小区业主反映后,作为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具有指导、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对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 行为是否违法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进而对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否违法法律、法规进行判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其作出履职行为的相关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指导监督的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行政管理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明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故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均规制了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管住宅小区的职责,依法处理诸如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其他城市守信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从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号既往文章、行政复议案例和简要评议三方面讲述了近期一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被上一级人民政府确认为履职不到位而违法,被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此为止,我们下回再见。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