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继上期本人撰写了《买了新冠险,我还能得到赔款吗?》得到了感同身受的投保人、受益人的支持,也得到广大网友的关注,本人一月3日报案,至今已过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理赔时限,违反了保险法。为此本人再次执笔向银保监会投诉,二月十日投递,昨、今二天银保监已与我电话沟通,表示将投诉信转至太平保险,七个工作日回复。在这里对银保监高效的工作点赞。为了便于网友们今后可能遇到消费维权参考,现将投诉信全文附后,本案如有进展将再次撰文表述。
投诉信
尊敬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消保局领导 :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这封投诉信的关注,烦扰之处,还请见谅。
本人XX,电话:XX,上海籍,今日致信旨在反映太平财产保险(@中国太平)无故拖延理赔,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违法行为,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不利影响。太平保险的所作所为违反了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我国法律法规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保护。太平保险的行为着实让人感到震惊与愤怒,遂向领导反映,希望得到众位领导的高度重视,给其相应的惩罚,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情况如下:
我是XX(身份证:XX),我的妻子XX(身份证:XX),既是被保险人亦是保险受益人。我们俩均在金融单位任职并临近退休,因近两年疫情肆虐,在保护自身健康的同时,为防范因染疫可能导致家庭财产负担,我们各自在支付宝蚂蚁保中买了一份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的“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NO .EP202200000008XXXXXX、NO .EP202200000008XXXXXX),单份保费69元,保障期限:20220308至20230307,该保险保障内容主要有:新型冠状病毒身故全残10万元、新型冠状病毒确诊津贴2万元、新型冠状病毒住院津贴6000元、新冠集中隔离津贴2800元、呼吸系统重疾身故保障35万元、呼吸系统重大疾病确诊2万元、呼吸系统重疾住院津贴6000元、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2万元、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2万元。其中新型冠状病毒确诊津贴表述中明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经符合本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COVID -19含新冠病毒变异型号)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确诊津贴,给付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该保险关于附加新型冠状病毒确诊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 A 版)条款摘录如下: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补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符合本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疾病诊断证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以及呼吸道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的检测报告、医疗病历(含门诊和住院);
据有关资料,国家卫健委早在2021年4月15日便已颁布《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91号文,文中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明确提出新冠肺炎的诊断原则,即: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确诊的首要标准。未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者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抗体检测可作为诊断的参考依据。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者和既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原则上抗体不作为诊断依据。以后颁布的“(试行第九、第十版修订版)的通知”中将疾病名称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十版诊疗方案在诊断标准中增加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阳性。
因此理赔条款中提出的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并非新冠肺炎临床确诊要素,由医生根据病人临床表现决定,而所谓的理显微镜检查更是风牛马不相干,与病毒感染没有半毛关系。以此作为违约标准完全是无稽之谈。
2022年末本人及妻子先后出现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我于2022年12月27日到上海三甲医院发热门诊就诊,由于未到感染高峰期,医疗资源还算充沛,医生临床开具了验血、CT检查,而判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的核算阳性报告(医生无法出具核算检查处方,需自行到政府指定地点核酸检测),6小时后取得阳性报告再次到上述医院问诊,医生根据检查报告后书面表述门诊初步诊断:发热、呼吸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同时配药若干。我妻子于2022年12月29日到上述同一家三甲医院发热门诊就诊,虽然只晚了二天,却赶上了上海地区疫情高发日,发热门诊已有众多病人排队就诊,二个半小时后才轮到她就诊,由于妻子就诊时已吸取我的就诊经验,提前6小时在家附近做好了核酸阳性检测,临床医生验看核算报告和观察病人临床状况,对我妻子提出的验血和CT检查的要求表示不需要,考虑到把有限的医疗资源让给更危重的病人未再坚持,医生已在病历书面表述门诊初步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此时医院能给配的药只有一盒日夜百服宁了。
2023年初步阳康后,本人于1月3日电话95589,申请保险理赔新型冠状病毒确诊津贴(报案号:3116401106820230000XXXX),保险公司表示已安排现场勘查员。同日晚些时候我妻子电话95589,申请保险理赔新型冠状病毒确诊津贴(报案号:3116401106820230000XXXX),保险公司安排同一个现场勘查员。此后便杳无音信,经主动联系催促1月13日一个名叫叶XX的员工用企业微信加了我,并通知:根据您在支付宝投保的本产品约定,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以下证明:1、医院出具的核酸阳性报告;2、医院出具的医疗病历(门诊或住院);3、医院出具的确诊新冠病毒肺炎的诊断证明;4、血液检验报告;5、肺部影像检查。虽然本人已有上述资料,但对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条款人为抬高理赔资料表示异议,还未等我表述完,对方发来第二条微信通知:先生,我们理赔需要的资料,已告知您了,您没这些资料要理赔,我帮您登记报备,后面理赔专员再给您专门回电处理。于是便再也没有回音。此后我多次致电95589,终于在2月1日一个名叫罗X的女士加我企业微信,让我将资料微信拍照给她,传完资料罗X告知“稍等片刻,晚点给您回电”便再次失踪,直至写稿日2月7日。我妻子的遭遇更是离奇,仅1月19日来电交流了1分钟后对方希望她申请退保。这样的无理建议当即被我妻子婉拒。2月6日,我妻子突然收到短信:【中国太平】尊敬的客户,您在支付宝平台购买我司的《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保险产品,因缺少保险合同中保单条款第七条约定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本保险产品保障范围,我司无法为您提供后续理赔处理。若您有补充资料,可与我司进一步联系。不知道太平保险凭什么判断她没有约定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你说这短信是拒赔通知好像留了根尾巴,可以补充资料,但你不联系他们,他们就可以据此不理你。我认为这又是太平保险忽悠投保人的变通方法。
时至2月7日自本人及妻子报案至今,无人正式通知我们将理赔材料寄送给他们,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而在此次事件中,太平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能够及时对赔付内容进行核定,也没有及时通知受益人,这种无故拖延理赔、出险后进行保险劝退的恶劣行径令人发指,让我方长期处于不安与痛苦的情绪之中,也为周边朋友和同事的保险消费带来了极其消极的影响和体验,今后我们的保险事业还能好好的发展吗?
太平保险本次严重违反保险合同,无视我国保险法所要求他们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行为所损害的肯定不止我们一方的利益,而是广大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网上搜索新冠肺炎保险出现保险纠纷的案例满目皆是,甚至有些保险公司死扣保险名称字面,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提升为“新冠肺炎”,感染新冠病毒后确诊肺炎才能理赔。因此,我们特此投诉,所有的事实材料附于文后。望各位领导能重视我们的投诉,鉴于这样的情况不是个案,建议监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进驻太平财险现场稽查,严厉审查太平保险的违法违约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还消费者一个健康的金融消费环境。
投诉人 :XXX,XXX
2023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