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快节奏的生活背景下,屏蔽视频广告技术一方面迎合了消费者的需求,另一方面却给各大视频网站带去巨大经济损失。近年来,因屏蔽视频广告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屡见不鲜,大部分判决都认定屏蔽视频广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一

腾讯视频自2011年4月上线以来,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网络视频中排名领先的视频门户网站,其拥有流行内容和专业的媒体运营能力,是聚合热播影视、娱乐综艺、体育赛事、新闻资讯等为一体的综合视频内容平台。硕文公司是“乐网”的运营者。乐网是一款“广告拦截、视频广告过滤”APP(以下简称乐网软件),并以“拦截视频广告、APP内置广告!”、“去除烦人广告,让你安心上网,能拦截恶意烦人的视频广告和弹窗广告”等作为宣传口号来引诱用户安装的软件。用户安装软件后,可以在安卓端和IOS端完全跳过腾讯视频*放播**前向用户*放播**的广告。腾讯公司认为,硕文公司研发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乐网软件,使得用户可以使用该软件在安卓端和IOS端跳过腾讯视频广告,导致腾讯视频会员收费和广告收费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硕文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腾讯公司提起诉讼。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
首先,伴随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创新型涉网产品和服务日渐呈现出分工细化、业务重合的现象,将提供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视为具有竞争关系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维护互联网经济正当竞争秩序的需要,不具有直接可替代性的经营者之间也会发生直接的竞争关系,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竞争关系的判断应当重点考量竞争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即应当根据具体行为属性、商业利益上是否存在此消彼长等方面,而非经营者的主营业务或所处行业出发来界定经营性和竞争性。如果经营者的行为对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同时基于这一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客户群体、商业交易机会等经济利益,形成此消彼长的市场份额,则可以认定二者具有竞争关系。本案中,腾讯公司系国内知名视频分享网站腾讯视频的经营者,采取“免费视频+贴片广告”与“付费会员+去广告”相结合的商业模式。硕文公司研发与运营的乐网软件主要功能是屏蔽腾讯视频等大型视频网站视频*放播**开始前广告、页面广告及“VIP可关闭广告”按钮,可见乐网软件与腾讯视频的服务对象、用户群体具有高度一致性。两者经营市场的核心要素都在于网络用户的数量、用户的深度与广度以及市场占有率等。当其中一方利用相对竞争优势或使用影响他人经营模式等不正当手段增加自身网络用户时,必然会使他人网络用户减少,从而直接影响双方企业利益。硕文公司的经营活动,事实上已经扩张了乐网软件的市场,影响了腾讯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故腾讯公司与硕文公司构成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关系。目前,腾讯公司的商业模式已成为当前视频网站常见的商业模式之一,其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得到了市场的普遍接受,腾讯公司获得的商业利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乐网软件在某程度上减少腾讯公司的广告费及会员费收益,降低腾讯公司为更新视频购买版权或者获得独家*放播**权的成本支出,从根本上影响广大网络用户的视频分享体验感。因此,腾讯公司与硕文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腾讯公司的商业模式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权益。硕文公司作为互联网经营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在商业活动中避免利用技术手段妨碍他人正常经营活动。但其研发并提供具有屏蔽(拦截)视频及贴片广告的涉案乐网软件,其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用户安装乐网软件后势必会屏蔽(拦截)腾讯视频的视频及贴片广告,最终导致腾讯公司广告投放的预期效果以及广告收益受到了实际损害,从而降低腾讯公司对潜在广告投放商的吸引力,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客观上也损害了本应属于腾讯公司基于其商业模式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硕文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
(2019)浙8601民初1661号判决
案例二

搜狐视频主要向用户提供正版高清影视点播服务。搜狐视频网主要盈利模式为两种,一是在用户观看视频节目时向用户展示网页广告和*放播**视频贴片广告,据此收取广告费;二是通过设置付费会员收取会员费为会员免广告来获得收益。
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又称魅族科技(MEIZU),是国内知名的数码产品制造商。魅族路由器是魅族公司发布的一款简单便携、即插即用的上网产品。
2017年1月,二原告发现二被告生产并销售的名为“魅族路由器极速版”的无线路由器产品(下称被诉路由器)以“自动拦截视频网站广告”等为宣传口号吸引用户购买,用户购买后,使用该产品接入互联网,即可完全屏蔽搜狐视频网的视频贴片广告以及网页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了非法收益,并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尽管某一特定的商业模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直接保护的对象,但只要经营者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那么无论采用何种商业模式,其合法利益均应受到保护。
搜狐公司、飞狐公司作为搜狐视频网的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提供电影、电视剧等视频点播服务,在满足相关公众消费需求的同时,亦为自身谋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此乃市场经营之常态。尽管搜狐公司、飞狐公司在提供视频点播服务时在页面设置了广告、在部分视频前设置了贴片广告,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这些设定已超出合法经营、自主决策的范围,亦或不正当、不合理地限制甚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反,搜狐公司、飞狐公司以其自主经营方式获利,在满足企业生存和发展需要、不断改善和丰富视频内容服务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不同选择,使消费者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偏好等,选择观看广告后免费观赏影视剧,或支付费用后免除广告直接*放播**视频内容。此外,消费者如不愿接受搜狐公司、飞狐公司所提供服务内容或模式,亦可转而选择市场中其他相关经营者的服务。故一审法院确认搜狐公司、飞狐公司在本案中通过正当经营、合法竞争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行为表现为在被诉App中提供具备“去掉部分视频网站的片头广告”功能的插件,用户在安装后浏览搜狐视频网站时可以不再观看网站视频片头广告和视频暂停时*放播**界面中弹出的广告,搜狐视频网的页面广告、视频*放播**界面下方和右上角的广告也随之消失。被诉行为不仅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且此类行为如长期存在亦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被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禁止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魅族科技公司、魅族通讯公司共同赔偿搜狐公司、飞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开支5450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0)京73民终1496号判决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两份判决都明确了视频网站采取“免费视频+贴片广告”与“付费会员+去广告”相结合的商业模式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屏蔽视频广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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