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小产权房买卖争议案件 (南昌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团购房转让后想反悔?检察官这么说

生命不息,学习不止。在家躺着的诸位,除了关注疫情,想必也在思考如何让这段时间过得更有意义。反正现在也不能出门,不如看看这个案例,快拿起小本子,一起学起来吧。

南昌市民徐某因为卖了一套房子,前前后后共打了五年的官司。今年年初,徐某在败诉后以不服法院判决为由向我院申诉,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徐某屡屡败诉,他的申请会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徐某通过所在单位团购活动购买了一套位于绿地悦城某栋801室的商品房(以下简称801室)。2014年1月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徐某就通过房屋中介将该房挂牌出售。

赖某在房屋中介看中了徐某挂牌出售的801室,2015年12月底双方签订了《南昌市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售价113万元(包含车位)。因为在签合同的时候徐某尚未取得801室的房产证,所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办理过户的委托及公证手续。

2016年1月6日徐某将授权赖某代领房产证、代办过户等所有手续的公证委托书以及801室房屋钥匙交给了赖某。赖某在收房之后对房屋开始进行装修。

2016年1月20日,徐某自行来到公证处,撤销了之前的公证委托书。

经过再次协商后,2016年7月12日徐某和赖某签订了《补充协议》,将房款调整为119万元。随后徐某重新办理了委托公证并交给了赖某。

徐某要求撤销合同并收回801室,赖某予以拒绝,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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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2016年8月,徐某起诉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与赖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后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18年徐某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向法院提出抗诉,后被驳回监督申请。

2018年9月,赖某起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过户,后判决徐某办理801室不动产证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后撤回上诉申请。

2019年徐某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0年1月徐某向我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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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申请监督的主要理由

1、其和赖某签订的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待产证满两年柒个工作日过户”为生效条件。因801室是团购房,团购时要求五年内不准上市交易,因此合同中的条件无法成就,买卖合同未生效。

2、赖某恶意入住801室房屋,明知无法过户拒不履行退房等义务。

我院经审查后作出了不支持徐某监督申请的决定,主要理由包括:

1、徐某和赖某是在房产中介的居间下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合同有效。该合同第十七条是关于合同履行的约定条款,并非生效条件,因此买卖合同自成立时已生效,徐某的该申请理由不成立。

2、徐某在向赖某出具授权领取房产证等手续的公证委托书时已将房屋交付给赖某。赖某收到房屋即开始装修。赖某是经合法交付房屋进行装修入住,并无证据证明赖某系恶意入住或违约,因此徐某的该申请理由不成立。

近些年,全国多数城市的房价持续处于上涨通道,这也导致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房者违约的事情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况,卖房者在卖房之前就应该做好市场调查,对于日后的行情有一个判断,而不是在事后反悔违约。做事脚踏实地,做人诚实守信,这才是比一次卖房更重要的事。

对于买房者而言,买房前需要尽量考虑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团购房指标及现房的转让,我国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团购房是商品房的情况下,转让合同应确定有效。但由于购买团购房后需要卖房者协助办理过户等手续,风险很大,因此需要慎重考虑。

二、签约时尽量约定较短的履行期限,尽快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对方履行。如果对方有拖延或者推诿的迹象,要及时收集对方违约的证据,并向对方发书面催告通知等。

三、约定一个比较高的违约金来提高违约成本,使对方不敢轻易违约或者即使对方违约,也不至于遭受过重的损失。

四、当确认对方已不会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产),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来源:南昌东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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