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新规个人出借账户处罚案例 (出借证券账户被罚款)

出借账户处罚常态化,投教应该常提醒!两人因出借证券账户被行政处罚,新法实施以来7人因此被问责 | 案例2022年第56期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2-06-07 00:00 发表于北京

收录于合集 #案例分析 201个

证券账户出借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出借个人证券账户处罚

2022年6月2日,浙江证监局连发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两名当事人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处罚款3万元。

证券账户出借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出借个人证券账户处罚

证券账户出借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出借个人证券账户处罚

因出借证券账户被罚,申称不知违法亦未免责

当事人1:俞某某,男,1981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当事人2:庄某某,女,1952年5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两人均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出借给沈某荣使用:沈某荣于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1月21日借用当事人1“俞某某”证券账户交易“普丽盛”股票,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8日借用当事人2“庄某某”证券账户交易“普丽盛”股票。

期间,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沈某荣,交易由沈某荣决策,交易所得资金归属于沈某荣控制使用。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1俞某某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将证券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非明知违法仍故意而为,主观过错较小;且系初次违法,将证券交易账户交给他人使用这一行为本身,危害后果轻微。希望综合考虑其情况,免于行政处罚。监管部门认为,俞某某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提出的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及时、信任陆某莎等理由均不能*翻推**其违法行为的成立。俞人玮对名下账户失去控制,本案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放任了账户被利用于其他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俞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上,对俞某某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1俞某某和当事人2庄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两名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已有多人因出借账户被罚

2019年12月28日《证券法》修订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明确将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

算上本例,因违法出借证券账户被罚的个人已达7人。

1.2022年5月13日,广东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廖某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当事人廖某某将本人名下两个证券账户出借给廖某清使用,出借行为分别起始于2018年12月12日和2020年7月9日,并延续至检查日(2021年8月6日)。

2.2021年12月8日,上海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李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KC投资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等人的安排下,当事人李某将本人证券账户出借给该投资公司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该投资公司,并由刘某操作“李某”账户交易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2708.98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2021年12月8日,上海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李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KC投资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等人的安排下,当事人李某某将本人证券账户出借给该投资公司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某账户有1500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该投资公司,并由刘某操作“李某某”账户交易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1497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4.2021年12月20日,山东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郎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当事人郎某某将该账户出借给于某某使用,于某某借用该账户累计买入672.63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5.2022年3月9日,青海局对出借账户人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 2020年12月底至调查日,王某将该账户出借给张某某使用。截止2021年12月31日,“王某”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近738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监管部门还对账户借用人张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出借证券账户最高可罚50万

按照《证券法》第195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目前处罚的情况看,对账户出借人的罚款金额基本是3万和5万。这应该体现了监管部门在新法实施初期的一个态度和执法温度,教育当事人和警示众人!但随着新证券法知识向一般投资者的逐步普及,这种惩戒力度会有加重的可能,以确保起到震慑的作用!

免责声明:本文系个人整理,如有出入,请咨询专业机构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意见,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注公众号可了解更多案例分析和规则解读! 获取“2020-2022年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罚单汇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