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概要:
2020年10月22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通报:
2020年10月16日下午13时许,江西省南昌市赣江扬子洲水域发现一具女尸。犯罪嫌疑人王某龙已被抓获。死者易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龙系夫妻关系。
2020年10月13日,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晚王某龙在其家中将易某杀害,并于16日凌晨抛尸至赣江大桥周边水域。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话说
如果确是王某龙杀妻抛尸,那么,其杀妻抛尸的情节,王某龙很可能被判处死刑。
死刑有两种,死刑立即执行(死立执)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
如果法院判处王某龙死刑,那么法院会判决死立执还是死缓?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与本案有很大的不同,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均与被害人有一定的关系,两个悲剧的发生均属“冲动杀人”,两个案件有一定的可比性。
从“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王志才最终被判死缓的法院考虑因素中,我们可以猜到大致的结果。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如下: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
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
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
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引用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对应指导案例word文档可点击阅读原文*载下**;或公众号后台回复“指导案例”获取。
在王志才案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故意杀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最高可处死刑。王某龙杀妻案中,尽管目前杀人手段未知,但其杀人后有抛尸行为,且刻意隐瞒其犯罪行为,制造小易仍在世的假象,可见其对杀妻的行为没有明显的悔意,主观恶意较重,有较大的可能被判处死刑。
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
本案中王某龙与死者小易是夫妻关系,且已同居,系“因琐事发生口角引发”,两案类似,都属于“冲动杀人”。
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说明在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杀人手段残忍,并不必然导致嫌疑人被判处死立执)
王某龙后续的认罪态度、对死者其他家属的赔偿意愿及犯罪前的日常表现,将决定其在被判决死刑的情况下,是死立执还是死缓。
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这一段说明,小易家属的态度,对判死缓而不判死立执影响不大。但如小易家属与王志才案中的赵某某家属一样“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在根据其他情节王某龙被判决死缓的情况下,法院有较大可能“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总结而言
1.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不同,应区别处理。
2.手段残忍,是故意杀人案件中嫌疑人可以被判处死刑的情形之一,本案中,王某龙杀人手段暂不得而知。如单考虑王某龙杀妻后抛尸且刻意隐瞒其犯罪行为的情节,尽管主观恶性较重,但尚不足以依此判定其可以被判死刑。
3.如王某龙被判处死刑,其是否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日常表现是否良好(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将决定其被判处死立执还是死缓。
4.被害人其他家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的情况,并非法院判处死立执还是死缓的必要考量因素。如王某龙最终被判死缓,被害人其他家属的态度,可能使其被判处死缓的同时“限制减刑”。
按照媒体已报道的信息,尚不足以判断王某龙会被判死立执、死缓还是其他刑罚,以上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提供的一种思路,供大家参考。王某龙最终将面临什么样的刑罚,相信人民法院会给出公正的裁判。
王某龙与小易即将办的婚礼,本来一件喜事儿,王某龙的一个“冲动”,让整个事情变成了一个悲剧,令人唏嘘不已。
愿小易安息,愿小易的其他亲属节哀顺变,同时,相信法律会给处以王某龙应有的惩罚。
附:警方通报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