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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曝光、举报
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切勿信马由缰编造虚假信息散布
否则被追究责任时
悔之晚矣!
郑子荣(化名)、陈天美(化名)、陈一航(化名)是秀屿区某村村民,为了不让陈俊泽(化名)当选秀屿区某村*党**支部委员,决定各自去拉票不让陈俊泽当选。
2018年6月24日,秀屿区某村*党**支部在秀屿某中学食堂举行换届选举,第一轮选举后陈俊泽落选,由于获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于是镇、村干部组织*党**员另行选举,陈俊泽当选为支部委员。
为了不让陈俊泽当选,当晚郑子荣、郑子新(化名)、陈一航、陈天美、郑子禹(化名)、郑子喜(化名)在郑子新家商量讨论,由陈一航编辑,将一份举报信通过陈天美手机发给秀屿区某镇镇*党**委书记庄某。在未获得庄某回复后,为了进一步造成舆论压力,扩大影响,让二次补选无效,郑子荣、郑子新、陈一航、陈天美、郑子禹、郑子喜经过再次商量,决定在举报信内编造镇干部丁某、钱某操纵选举、威胁*党**员等虚假信息,然后将举报信发到各自微信群、朋友圈。
郑子喜将举报信发给林国寿(化名)后,林国寿提议发布到莆田小鱼网传播速度更快,其余人均表示同意,于是由林国寿通过莆田小鱼网账号“XXX”于2018年6月24日21时许将该份虚假的举报信发布到莆田小鱼网,因为是实名制害怕被查,不久后林国寿将帖子删除。后郑子荣、郑子新、陈一航、陈天美、郑子禹、郑子喜又商量讨论并同意,由郑子荣将举报信修改并再次发给林国寿,郑子喜让林国寿再次将虚假的举报信发布到莆田小鱼网,于是林国寿另注册一个账号“XXXXXX”,并于2018年6月24日22时许再次发布到莆田小鱼网。
郑子荣等人发布的以上举报信息
经调查认定为虚假信息
经统计
该篇虚假举报信帖子的点击量为8522次
点赞数有34条,回复有50条。
公安机关认为郑子荣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2018年7月11日,林国寿在莆田市城厢区骏欧龙盘地下停车场被秀屿公安分局民警抓获。陈天美于2018年7月12日由秀屿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至秀屿公安分局。郑子荣、陈一航于2018年7月22日在莆田市拘留所被秀屿公安分局民警抓获。郑子新、郑子禹于2018年7月23日主动到秀屿公安分局投案。郑子喜于2018年7月27日主动到秀屿公安分局投案。
此外,郑子荣、陈一航因采取煽动他人、恶意拉票等方式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导致XX村支部委员选举工作受到影响,均于2018年7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8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22日)。
2018年10月22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8]264号起诉书指控认为被告人郑子荣、陈一航、陈天美、林国寿、郑子禹、郑子喜、郑子新共同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还向秀屿区人民法院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iphone7手机一部,陈天美用手机发给庄某的举报信,“XXX”“XXXXXX”发布在莆田小鱼网上的举报信帖子及回复,莆田小鱼网用户“XXXXXX”“XXX”的注册信息,林国寿在2个微信群发布举报信的截图,黄某1、陈某2、林某1等人收到微信群中转发的举报信及相关打油诗的截图,证人陈某3、郑某1指认选举地点的照片,补选现场及确认参加补选*党**员身份的视频截图、现场照片,选举现场视频,补选会议签到表,郑某2、胡某1、郑某3出具的《情况说明》,莆田小鱼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XX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说明》、*共中**莆田市秀屿区XX镇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关于*共中**XXXXXX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XXX*党**支部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第二场签到情况的说明》、秀屿公安分局作出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庄某、钱某、丁某的陈述,证人陈某4、郭某、郑某1、林某2、卢某、陈俊泽、黄某1、黄某2、黄某3、胡某2、陈某5、郑某3、林某1、林某3、胡某3、陈某2、林某4、黄某4、黄某5、黄某6、谢某、胡某4、郑某4、刘某、曾某、郑某5、陈某6、郑某6、陈某7、郑某2、陈某8、陈某9、陈某10、陈某11的证言,证人胡某2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郑子荣、陈一航、陈天美、林国寿、郑子禹、郑子喜、郑子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七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关于部分辩护人对本案定性问题提出的辩护意见,秀屿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郑子荣、陈一航、陈天美等人是因为个人利益、与原*党**支部书记陈俊泽有矛盾等原因,为制造舆论压力,恶意阻止陈俊泽当选XXXXXX*党**支部委员并继续担任*党**支部书记,而编造XX镇领导干部操纵选举、威胁*党**员等内容的虚假信息在微信群、朋友圈、公众号及莆田小鱼网上散布,七被告人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被大量转发、评论,在造成网络秩序混乱的同时,致使XXX*党**支部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影响了XX镇其他村*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进程,损害了XX镇*党**委政府的形象,侵害了镇干部的名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主观上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客观上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秀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子荣、陈一航、陈天美、林国寿、郑子禹、郑子喜、郑子新共同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子荣、陈一航、陈天美、林国寿、郑子禹、郑子喜、郑子新犯寻衅滋事罪成立。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虽有所区别,但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郑子荣、陈一航、陈天美、林国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子荣、陈一航系因破坏选举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本案系追究其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刑事责任,故上述行政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期。被告郑子禹、郑子喜、郑子新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在第一次庭审时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并认罪,依法构成自首,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子禹、郑子喜、郑子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予宣告缓刑。被告人郑子禹、郑子喜、郑子新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据此,2018年12月20日,秀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谤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子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被告人陈一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被告人陈天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四、被告人林国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五、被告人郑子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六、被告人郑子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七、被告人郑子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八、随案移送至本院的作案工具iphone7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现实生活中
有很多类似的情况
很多人表示
自己是为了正义、法治等等
是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自认为的不合理的现象
并不是想起哄闹事、无事生非
也不是无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对抗政府
此情此意可以理解
但是
凡事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要手握真实的证据,叙述真实的实情
不可虚假编造
这既是对别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再次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若你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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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秀屿区人民法院、莆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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