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财务工作十多年,其中大部份的时间都涉及到出口退税申报业务。因为公司有出口业务并且处在自贸区这个特殊地区出口相对有优势,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接触到业务越来越复杂。近期想把这几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一下。有时间就更新一下,和大家一起分享,一起探讨。
出口退货是出口退税中很常见的一种业务(本人只接触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退运货物报关进口一般有三种情形:
(1)退运货物是作为“一般贸易” 性质货物进口,由海关征收进口增值税和进口关税;
(2)退运货物是交保证金退关修理复出口或是进料成品退换,这些情形,在货物重新报关出口时,海关一般不再出具新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即俗称的“黄单”;
(3)货物是真正意义上的退运。
上述(1)、(2)两种情形不需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第(3)种情形则需办理。因此企业相关人员对退运货物须根据实际进口方式判别、确认,确认无误后再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一定要将申请退运的数量(出口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对应的数量)、申请退运的报关单号码等仔细核对,并且注意,申请退运数量不能超过申报退税的数量。建议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此证明时,等对方退运的货物已经出运,退运的数量、退运的报关单号码等完全确定下来以后核对无误时再来办理。退运证明因涉及到补税和冲减次月的免抵退税额,一旦出具成功不得随意地修改和删除。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退运货物进口提单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注意:1、外贸企业《退运已补税证明》在录入时,缴款书号码不得填写。
2、出口企业办理退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批货物还未办理出口退税,另一种是该批货物已经办理出口退税。在办理之前企业应核实确认,如办理退运证明时还未办理出口退税,则外贸企业“应补税金额”、生产企业“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必须录0,否则会造成企业误补税。
第一次整理文章,如果有遗漏不足请大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