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1日发布公告,从今年11月1日起,对提前还款补偿金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公告显示,个人按揭类*款贷**(包括个人住房*款贷**、个人商业用房*款贷**、个人厂房*款贷**)及个人线上抵押贷(消费), 提前还款补偿金收取具体以*款贷**合同中约定为准,补偿金比例为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1% 。 在合同约定基础上,各地分行具有补偿金优惠减免权限。
虽然面对过多的关注,交通银行已将公告删除,但是问题并没解决, 向提前还房贷者收取补偿金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只是躲避一下风头而已。

*款贷**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虽然协议文本都是以银行为主,客户都是被动接受银行提出的各种要约。 如果不同意,就有可能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但是,不管怎么说,客户在与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时,银行还是会把协议条款呈现给客户,让客户同意后再签订*款贷**协议的,可以认为是你情我愿的,而不昰单方面行为,总体还算公平。
但是, 就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或补偿金来看,感觉就不那么公平了。 因为,提前还贷看起来使银行的利息减少,实际上,银行不仅没有吃亏,反而获得了更多利益。要知道, 房贷大多实行的是先息后本。也就是说,客户在前几年偿还的*款贷**中,主要偿还的是利息。 如果测算一下,所偿还*款贷**的利率高得吓人。拿了高利息,还说自己吃亏,还要向客户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有这样打算盘的吗?

不仅如此,客户提前还款之后,银行又可以拿着这部分资金进行新的*款贷**发放,获得更多利息,又何乐而不为呢?为什么要认为银行吃亏了呢?退一步讲,如果客户提前偿还的这部分*款贷**,既向客户收取补偿金 ,在再次放贷时,能否依据形成的*款贷**利息,也给客户相应补偿呢?如果能够做到,当然是可以的。否则,就是不公平啊。 甘蔗不能两头甜,好的都给银行一家享受,差的则要留给客户,让客户来承担,这样的操作方式,完全与市场公平不符。
实际上,银行并不是自己养活自己,而是客户养活银行,包括企业客户、居民客户,都是银行的衣食父母,为什么非要与衣食父母争利呢?更何况,现在提前还贷的比例并不高, 能够提前还贷的,都是经济条件改善后,想减轻一点自己的经济压力,减少一点利息支出,而不是想与银行争利。 如果客户全是会做生意的,是绝对不会提前还贷的,用这些钱去赚更多的钱,该是多好的事。可是,就是得不到银行的理解和帮助,非要在提前还贷时收取补偿金,就算这笔钱数量不是很大,也可以认为是民脂民膏,实在不可取啊。
如果银行能够调整一下经营思路和本息偿还方式,每年都能按照等额本息偿还,亦即在约定期限内, 按照将本金和利息都均衡分摊到每个月,而不是现在的前息后本、前面主要偿还利息、后面才是偿还本金,那么,提前还贷时,收取一些补偿金是合理的。 否则,就是霸王条款,是极不合理的,是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 银行绝对不能用这样的方式与民争利,更不能用这样的方式伤害原本就已经是“房奴”的普通居民。

用信用给开发商背书,让购房者通过按揭*款贷**信任开发商,银行也从中获取大量利益。当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出现烂尾等问题,购房者利益没有保障时, 银行不仅不给购房者撑腰,反而在购房者想停贷时,可能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有房贷的购房者,让购房者利益得不到保障。 而当购房者为了省点钱,希望提前还贷时,还要收取补偿金,银行在“房事”方面到底扮演的是什么样的角色呢?
并不否认,房贷也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但是,给予客户一点宽松,允许客户提前还贷,又有什么不可以呢?从社会资源配置与资金使用效率提高的角度来看,房贷提前偿还实际是一件大好事。一方面,说明客户的信用很好,没有出现任何问题,还能提前还贷;另一方面,提前偿还*款贷**,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加快资金流动节奏,对经济社会发展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为什么不予支持呢? 银行需要关注的,是不能到期还贷的企业或个人,而不是提前还贷的客户。把眼睛盯在提前还贷者身上,那叫看错了目标,盯错了人,搞乱了思维,不利于银行健康、安全发展。如果每个客户都能做到提前还贷,那银行就是“零风险”,效益则是高水平。所以,银行要想得宽一些、深一些,不要为眼前利益遮住发展的目光,最终让自身受到很大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