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毒品案件集中宣判 (江苏省高院毒品犯罪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法院毒品案件集中宣判

6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蒋惠琴向媒体记者通报了 “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品毒**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情况,介绍了近年来我省*品毒**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及全省法院主要禁毒工作举措,公布六起已经生效的*品毒**犯罪典型案例,并发布了《江苏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3-2017)》。

一、全省法院 “6·26国际禁毒日” 主题活动开展情况

在省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全省各级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之际,相继开展了*品毒**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据统计,今年“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全省共有54家法院集中对132件*品毒**犯罪案件中的194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省法院为本次集中宣判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安排,妥善组织了辖区内法院的集中宣判活动。此次集中宣判活动,充分展示了全省法院打击*品毒**犯罪的成果,将有效威慑*品毒**犯罪分子,进一步增强全民禁毒、防毒意识。

“6·26国际禁毒日”期间,我省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也积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公布*品毒**犯罪典型案例,进行庭审直播等方式开展禁毒法制宣传,对社会公众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二、2017年度全省*品毒**犯罪案件呈现态势

当前,我省*品毒**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和态势:

一是*品毒**案件数量稳中有升。2017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品毒**犯罪案件5557件,审结5612件,同比分别增长2.4%和4.8%。与2016年相比,*品毒**犯罪案件呈小幅增长态势,但较2015年*品毒**犯罪总体数量有所回落,表明2015年禁毒会战之后,我省*品毒**犯罪案件高速增长的态势有所缓和,但仍保持高位运行,禁毒斗争仍然任重道远。

二是末端*品毒**犯罪常见多发。从*品毒**罪名分布来看,贩卖、运输*品毒**及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是最主要的*品毒**犯罪类型,占所有*品毒**犯罪90%以上,体现出我省*品毒**犯罪过境地、消费地的特征。自2015年以来,容留他人吸毒罪已连续三年位居*品毒**犯罪首位,零包贩卖*品毒**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反映出当前吸毒行为广泛发生,*品毒**消费需求旺盛。另外,非法种植*品毒**原植物罪案件虽然总量不多,但连续两年翻倍增长,经了解,多是农民在宅院或者田地里种植*粟罂**被追究刑事责任,反映出农村少数民众法制意识淡薄,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禁毒法制宣传。

三是涉案*品毒**数量不断攀升。末端*品毒**犯罪高发,致大宗*品毒**犯罪持续增长。2017年,省法院共新收*品毒**犯罪案件173件,同比增长9.5%。涉案*品毒**数量亦不断攀升,5公斤以上*品毒**案件同比增长了16%,涉案*品毒**数量十公斤、几十公斤以上的案件屡有出现,涉案*品毒**数量记录亦不断被刷新,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案件涉案*品毒**数量达17公斤,表明我省大宗*品毒**犯罪态势依然十分严峻。

四是种类新型*品毒**开始出现。在甲基苯丙胺(*毒冰**)等合成*品毒**成为我省*品毒**犯罪主流的同时,“*头丸摇**”、“神仙水”、氯胺酮、甲卡西酮等混合*品毒**、新型*品毒**也时有出现,一案涉及两种以上*品毒**的案件增多。特别是一些化学式非常复杂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品毒**案件开始出现并呈上升趋势,这类新型*品毒**毒理作用比传统*品毒**更强,善于变化伪装,难于管控,造成直接和次生危害更重,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当中就有一起*私走**、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品毒**案件。

五是出现新的*品毒**犯罪手段。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在便利生活的同时,也为*品毒**犯罪提供了重要手段,使得*品毒**交易渠道更加丰富,交易方式更加隐蔽,*品毒**扩散更为迅速,大大增加了*品毒**违法犯罪活动治理难度。2017年,我省审结了多起借助网络实施的*品毒**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假借淘宝购物或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联系*品毒**交易,而后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手段收取毒资,利用快递邮寄的方式交付*品毒**,进而实现人与*品毒**交易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网约车服务的发展,也为犯罪分子运输*品毒**提供了便利,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当中,有两起利用网络实施的*品毒**犯罪案件,其中一起就是利用网约车运输*品毒**的案件。

三、2017年度全省法院打击*品毒**犯罪工作举措

为有效应对*品毒**犯罪高发蔓延态势,全省各级法院始终对*品毒**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刑罚*器武**,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品毒**犯罪,坚决遏制毒情蔓延。

一是着眼*品毒**犯罪形势,突出打击重点。在继续保持对大宗*品毒**犯罪人、毒枭、职业毒犯、累犯、*品毒**再犯等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针对*品毒**需求旺盛,末端*品毒**犯罪多发情况,全省法院严厉打击零包贩卖、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品毒**犯罪,坚决遏制毒情蔓延。对于因吸毒行为引发的*力暴**行凶、抢劫、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次生犯罪,坚持从严打击,绝不姑息,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及利用未成年人贩毒犯罪,依法从严惩处。2017年,全省法院审结的*品毒**犯罪案件中,对被告人适用五年以上重刑的比例约17%,远高于其他犯罪平均水平,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适用率仅为5%,远低于其他犯罪平均水平,且主要集中于非法种植*品毒**原植物、容留他人吸毒等轻罪,充分展现了江苏法院对*品毒**犯罪的从严惩处立场。

二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严格依法办案。全省法院在坚持从严打击*品毒**犯罪的同时,严格贯彻“以审判为中心”,推行庭审实质化,推动侦查、起诉工作向审判标准看齐。同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切实把好*品毒**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尤其对于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证据质量上始终坚持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准确把握*品毒**犯罪死刑政策,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是总结类案审判经验,加强业务指导。2017年,省法院积极开展各类*毒涉**犯罪调研工作,对上一年度全省*品毒**犯罪态势、审判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江苏全省法院*品毒**犯罪专项分析报告》。省法院根据审判经验积累,起草了《*品毒**犯罪案件审理指南》(初稿),对常见*品毒**犯罪的定案要求、证据规格、审判理念、开庭操作等作出规定。为加强对*毒涉**资产的追缴罚没力度,省法院还配合国家禁毒委积极开展专项调研,形成了《*品毒**犯罪涉案财物认定与处置调研报告》。省法院坚持发改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对2017年发回、改判及瑕疵*品毒**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向各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通报,各中级人民法院也严格落实这项制度,对辖区法院的发改、瑕疵*品毒**案件进行了通报分析,促进全省三级法院*品毒**犯罪案件质量共同提升。在全省刑事员额法官培训班上,就常见*品毒**犯罪法律适用、*品毒**犯罪案件证据审查等问题进行专题授课,进一步提高全省刑事法官*品毒**案件的审理水平。

四是落实沟通协调机制,提升打击合力。全省法院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特别是注重依托“重大*品毒**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配合,共同提升*品毒**犯罪打击效果。去年,针对重症疾病等特殊人群收押羁押难的情况,全省法院协同公安、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清理活动,严格依法交付病残特殊人群罪犯,确保判决刑罚顺利执行。通过三家共同努力,一大批病残*品毒**罪犯被收监执行,有效消除了这些人群再犯罪的隐患,部分地区还初步探索建立特殊人*交群**付执行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做好特殊*毒涉**罪犯交付执行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五是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拓展斗争效果。作为江苏禁毒成员单位,全省各级法院在各级*党**委及*党**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做好*品毒**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旁听庭审,深入社区、校园宣传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针对*毒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推动立法进程,促进有关单位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

厉行禁毒,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全省各级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用好、用足刑罚*器武**,严厉打击各类*品毒**犯罪,坚决遏制毒情蔓延势头,全力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

(二)*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

(四)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品毒**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未经处理的,*品毒**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品毒**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酸酐醋**、*醚乙**、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品毒**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品毒**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品毒**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粟罂**、*麻大**等*品毒**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粟罂**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品毒**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粟罂**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品毒**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粟罂**或者其他*品毒**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粟罂**等*品毒**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品毒**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品毒**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醉药麻**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品毒**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私走**、贩卖*品毒**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品毒**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私走**、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品毒**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品毒**,是指*片鸦**、*洛因海**、甲基苯丙胺(*毒冰**)、*啡吗**、*麻大**、*卡因可**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

*品毒**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私走**、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品毒**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附二:有关专业术语

甲基苯丙胺:也叫*毒冰**,外观为纯白结晶体,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极强的刺激作用,且毒性强烈。该药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毒冰**的精神依赖性很强,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生理兴奋,大量消耗人的体力和降低免疫功能,严重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导致死亡,还会造成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斗、错觉,从而引发*力暴**行为。

*粉K**:即“氯胺酮”,静脉全麻药,有时也可用作兽用*醉药麻**。白色结晶粉末,无臭,易溶于水,通常在娱乐场所滥用。服用后遇快节奏音乐便会强烈扭动,会导致神经中毒反应、精神分裂症状,出现幻听、幻觉、幻视等,易让人产生性冲动,对记忆和思维能力造成严重的损害。

*头丸摇**:安非他明类衍生物,英文名缩写“ *DMMA**”,是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片剂,具有中枢神经兴奋和致幻作用,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颜色、图案各异,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和精神依赖性,对大脑有严重的损害。成瘾者会出现头晕、乏力、体重减轻、失眠、恶心等症状,长期服用除导致产生精神分裂外,还导致死亡。

*古麻**:系泰语的音译,是一种加工后的*毒冰**片剂,属苯丙胺类兴奋剂。外观与*头丸摇**相似,通常为圆形片剂,有玫瑰红、橘红、苹果绿等色,上面印有“R”、“WY”、“66”、“888”等标记。服用后会使人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极度兴奋,能大量耗尽人的体力和免疫功能,长期服用会导致情绪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和肝,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

甲卡西酮:又称丧尸药,是苯丙胺的一种类似物,具有兴奋迷幻效果,吸食饮用后有提神作用。研究表明,该物质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品毒**依赖,过量吸食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或死亡。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品毒**”,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品毒**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品毒**类似物。由于毒理作用比传统*品毒**更强、难于管控、善于伪装,使得它成为继*洛因海**、*毒冰**之后的第三代*品毒**。联合国*品毒**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对它定义是,未被联合国国际公约管制,但存在滥用,并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单一物质或混合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拥有与管制*品毒**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包括合成*麻大**素、兴奋剂(苯乙胺、卡西酮、哌嗪等)、致幻剂或分离性致幻剂(氯胺酮及苯环利定)、镇静剂、色胺、氨基茚及芬太尼类合成阿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