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行为引诱顾客案例 (使用不正当行为引诱顾客的案例)

案例摘要

王某在某地开设了连锁男子会所,开店之后以“特殊服务”等口号进行宣传,吸引顾客并诱导顾客去充值会员。与此同时,会所内灯光昏暗,主打的色调为粉红色,而且还贴有诸多露骨的画。

原本,宣传广告就比较暧昧,再加上装修由存在极大的迷惑性,以至于许多顾客纷纷要求充值会员,以享受更高级别的待遇。然而,所谓的“特殊服务”仅仅只是一种经营手段罢了。

使用不正当行为引诱顾客的案例,引诱客人到店判什么罪

男子会所并不存在顾客理解内的*服务性**,甚至于当顾客提出需求时,男子会所的员工也会找理由搪塞。

事发后,诸多顾客要求退还会费,若是不退还则会上诉法院,而截止到事发男子会所以此手段营收36万元。

那么,在此案中男子会所属于什么犯罪行为呢?又该如何量刑。有人说是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罪,也有人说是诈骗罪,今天咱们就来有针对性的解读一下。

虚假广告罪的认定与构成

什么是虚假广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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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若是成立虚假广告罪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故意发布,传播虚假广告信息、误导消费者、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如何来理解这四个特征?

发布或传播虚假广告信息是指行为人故意发布或传播虚假的广告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

虚假性质是指广告信息所宣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包括虚假宣传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性能、效果、价格等方面。

误导消费者是指虚假广告信息具有误导性,能够使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知,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故意行为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即明知故犯有意地发布或传播虚假广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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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会所的广告宣传语和内部的装修,都容易误导消费者产生一种“性幻想”,会所这么做很明显也是为了引导消费者这么想,进而提高自己的会员人数与营业收入。

然而,虚假广告罪还需要满足一个要求,那就是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传播的是虚假广告信息,上述的会所存在这样的行为吗?答案是否定的。

从始至终会所的广告仅仅只出现“特殊服务”四个字,至于性幻想都是消费者自己臆想出来的,会所的广告并没有这些内容。也就是说,会所广告内容所针对的完全没提到*服务性**,故不属于虚假广告罪所规定的广告行为。

如果说会所的广告宣传上提到了“*服务性**”,但是在后期却没有提供,那么就触犯了虚假广告宣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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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营型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而言,若是会所涉及到诈骗问题大多是经营型诈骗。

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其目的是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财物或其他利益。一般而言,行为人故意使用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的认知或判断。

进而导致他人在财产上发生转移,即被害人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这种通过非法手段占据他人钱财的行为则属于非法利益,如此才可以构成诈骗罪。

不难发现,诈骗罪最明显的两个特征就是欺骗手段与非法占据钱财。回看上述的案例,会所的误导行为或许存在一定的欺骗*行为性**,但他们非法占据顾客的财产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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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会所内部充值的钱财依然还存在,他们到会所去享受服务时,依然可以利用其中的钱财进行消费,甚至于协商成功的情况下还可以退款,很显然会所并没有非法占据顾客的财产。

会员充值、消费卡等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顾客的钱财仅仅是以另一种方式存在,所有权并没有被非法占有、非法剥夺,所以会所的行为也就不构成诈骗罪。

民事欺诈与量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这么一条解释,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此行为为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的行为构成一是告知的是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其二就是诱导受害者做出错误行为,很显然这两点上述的会所全部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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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打出的广告宣传为“特殊服务”,内部装修也偏向于色情场所,在服务的时候也有意无意地进行引导,种种行为都符合相关的民事欺诈,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顾客充值会员、大量消费。

企业存在民事欺诈应属于不诚信经营的范畴,这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消费者可与会所协商退款,若是退款不成的可想法院提出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