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文|木木
编辑|观星
《欧麦尔条约》中规定:我们不在我们的城市或城市附近建造任何新的修道院、教堂、隐修院或修士单间。 我们不公开举行宗教仪式。我们不向任何人传教。
我们不向我们的孩子传授《古兰经》等。此外,他们还得按照《古兰经》的训令表现得谦卑。他们必须在穆斯林面前退让,在他们面前站起来,决不举手反对他们。

一、社会生活和法律方面
涵盖面非常广泛。在着装上,最重要的就是佩戴标识,用以区别他们与穆斯林,一般是佩戴黄色的徽章。
即使是在公共澡堂,非穆斯林也应该佩戴从脖子上垂下来的有区别标志的绳子,这样他们在澡堂里脱下衣服时就不会被误认为是穆斯林。
迪米还被禁止穿豪华服装或佩戴昂贵珠宝,并且禁止模仿或采用穆斯林的着装方式。 在出行方面,他们不能骑在马鞍上。他们不能跨着坐,必须像女人一样横着坐。

在迪米和穆斯林的关系中,他们受到不平等的对待,穆斯林可以娶一个自由的迪米,但是一个迪米不能娶穆斯林女人。
一个穆斯林可以拥有一个迪米奴隶,但是一个迪米不能拥有一个穆斯林奴隶。他们还不被允许拥有*器武**。社会生活方面的限制,更多的是一种身份的认同。
通过制定这些严格的规定,来强化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区分,实现对自我的认同和优越感。
此外,他们还被排除在政府职位之外,禁止担任公职。 但是,根据后来多发哈里发颁布的禁令,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一规则并不总是被严格执行。
犹太人的法律地位与其臣民地位是相吻合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在赔偿金方面,包括犹太人在内的迪米遭受不平等。杀害迪米人的赎金只有穆斯林的一半。
如,有一个基督教徒伊本·阿塔尔的例子,他是哈里发穆阿维叶的医生。
杀他的巴努·马克祖姆部落的人给了他12000迪拉姆的赎价,其中穆阿维叶拿了六千迪拉姆,国库也拿了六千迪拉姆。

这一直是一种惯例,直到奥马尔·伊本·阿卜杜勒·阿齐兹的时代,他取消了统治者的权利,下令把所有的钱都上缴国库。这意味着谋杀受害者的家庭一无所有。
第二,迪米不能在涉及穆斯林的法律案件中作为证人在穆斯林法庭上服务。
在法庭上,一名迪米不能在涉及穆斯林的法律案件中作为证人在穆斯林法庭上服务,因为穆斯林认为异教徒是不公正的。
正如《古兰经》提到的:“你只可信任你们的教友,至于有经典的人,则不可信。”第三,继承法对犹太人的限制。对于不同的宗教,穆斯林的一般规则是继承的障碍。
死去迪米的财产应该属于穆斯林当局,而不是迪米所在的社团,除非继承人能够根据伊斯兰教法证明他们的权利。如果没有继承人,财产将移交给穆斯林当局。
此外,非穆斯林不能从穆斯林那里继承任何东西。因此,皈依伊斯兰教的人不能继承未皈依的亲属的遗产,而在他死后,只有他的穆斯林继承人才能继承他的遗产。
如果他在死前恢复他以前的宗教信仰,他将被列为叛教者,他的财产将被没收。 一些什叶派法学家甚至坚持认为,穆斯林继承人将永远优先于迪米继承人。

因此,如果一名迪米死亡,留下许多迪米继承人和一名穆斯林继承人,那么只有穆斯林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其他所有人都不能继承。
这条规则的适用,特别是在强迫皈依期间,可能造成相当大的困难。这是伊朗犹太人经常抱怨的问题。犹太人,由于其在经济领域的天赋,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关于财产的继承是其最关注的问题,而穆斯林的继承法则间接侵害了犹太人的经济利益。第四,穆斯林法庭经常干涉犹太司法自治。
司法自治是生活在阿拉伯帝国的“迪米”阶层享受的一种权利,在理论上受到穆斯林政府的保护。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穆斯林法庭经常干涉其自治。

二、制度的权利
“迪米”制度在限制和歧视“迪米”阶层的同时,也维护契约规定的他们所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体现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犹太人享受宗教信仰自由。
这里的宗教信仰自由是相对的,主要是指犹太人可以保持自己的犹太信仰,而不用在皈依和死亡之间做出选择。
正如在穆斯林早期,在面对犹太人时,穆罕默德给出了两个选项:皈依伊斯兰教或屈服,而没有死亡的选项。

第二,犹太社团可以保持很大程度的自治。这种自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对外而言,阿拉伯帝国的犹太人有其官方代表,包括流散领袖、巴比伦学院和耶路撒冷学院等。
他们负责管理整个帝国内有关犹太人的事务,并与哈里发政府就涉及犹太人的事务进行交流。 对内而言,犹太社团也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第三,犹太人较少受到职业的限制,除了政府职位外,几乎遍及任何行业。他们没有被禁止从事任何职业,也没有被迫从事任何其他职业。
他们可以自由在帝国内流动,不受居住地和限制。在农业、手工业、商业和金融业都可以看到他们的身影,尤其在是商业和金融业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
通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迪米”制度是一整套涉及政治、经济和宗教等在内的管理体系,在整个阿拉伯帝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正如科恩所说:虽然犹太人和基督徒处于边缘地位,但他们在伊斯兰社会秩序中占据这一个公认的、固定的、受保护的地位。
与基督教世界不同,犹太人作为唯一的异教徒,被排除在生活中生活之外。
阿拉伯帝国的犹太人在“迪米”制度下,虽然遭受着各方面的限制和歧视,但是也为其换来了“宽容”的生活环境,并推动其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为其繁荣创造了条件。

三、阿拉伯帝国的反犹活动
犹太人在遵守“迪米”制度的条件下,享受阿拉伯帝国宽容的生活环境。
然而,现实并不总是这样,阿拉伯帝国也曾发生过一些反犹活动,这些活动与哈里发个人喜好和国内外形势息息相关。
阿拉伯帝国哈里发的对犹政策,阿拉伯帝国作为一个君主*制专**的封建国家,哈里发是国家政治、军事和宗教的最高首领,集政权、军权和神权于一身。

哈里发对包括犹太人在内的非穆斯林的态度直接影响了帝国政府对犹太人的政策。
在倭马亚王朝,大多数哈里发对犹太人采取较为宽容的政策,仅仅是遵守《古兰经》和《奥马尔条约》中关于迪米的规定,并没有添加更为严苛的规定。
如第一位哈里发穆阿维耶一世,适应哈里发国家大多数臣民尚未皈依伊斯兰教的社会现实,改变麦地那时代信仰至上和神权统治的原则。
着力淡化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差异和对立,推行世俗色彩的统治政策。
阿卜杜勒·马利克时期,他任命犹太家庭为圣殿的守护者,并让他们维护圣殿的清洁,制作用于点灯的玻璃器皿并点燃他们。他还颁布法令,这些特定的犹太人应该免除吉兹亚税。
此外,他还向犹太人作出了让步,允许某些犹太人在他统治下占据权威地位。
一名叫苏米尔的犹太人在大马士革负责铸造哈里发的硬币,而另一位犹太人在698年是北非城市比泽塔的管理者。
在奥马尔二世统治期间,穆斯林土地上犹太人的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奥马尔二世,完全受教义学家的影响,他在历代都有虔诚和苦行的盛名。

作为一名虔诚的穆斯林,他摒弃了倭马亚王朝奢侈的生活方式,在位期间以深切和真诚的虔诚为指导,制定了旨在明确区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规则。
除了编撰现有的规则之外,他还制定了新的规则。其中有几条与基督教拜占庭时期针对犹太人的法律完全相同,但是穆斯林世界却是新的法律。
如不能建造新的犹太会堂或教堂。迪米不允许骑马,只允许骑驴。他们不能使用马鞍,只能侧骑。此外,他们还不能雇用穆斯林。
犹太人和基督徒都必须佩戴特殊的帽子、斗篷和鞋子,以区别他们与穆斯林。
他们甚至被要求在衣服上佩戴标志,或者穿着表明他们不是穆斯林的衣服的类型和颜色,同时,不要穿与穆罕默德和伊斯兰教有关的衣服。
最明显的是禁止穿绿色衣服。这些规定对犹太人的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被之后阿拔斯王朝的好多哈里发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