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谭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谭某出狱后,一次,谭某所在地的居委会选举人大代表,谭某的家人认为谭某已经出狱,他应该享有选举权,准备为谭某领取选票。可是,负责选举工作的人员告诉谭某的家人,谭某已经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再享有选举权。对此,谭某的家人非常不解,觉得既然谭某已经出狱,其应该享有选举权。那么,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中,剥夺的是哪些权利?为什么谭某出狱后仍无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剥夺政治权利中的起算点如何计算?
律师说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此种刑罚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在上面的案例中,谭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而他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会集**、结社、*行游**、*威示**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本案中,谭某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虽然其有期徒刑已经服完,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点应当是在执行完有期徒刑之后,因此,他在出狱后5年内不能行使上述政治权利。
特别注意: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犯罪人的资格为内容的。需要注意的是,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的情形不同,期限的起算点也是不同的。 在剥夺政治权利与有期徒刑等主刑同时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应当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剥夺政治权利中的起算点如何计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会集**、结社、*行游**、*威示**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来源:书籍《犯罪与刑法法律常识小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