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商务和物流业迅猛发展的今日,网购成为越来越多人选择的购物方式,足不出户、操作便捷的特点更受年轻人的喜爱, 但也正是因为卖家与买家隔着互联网完成交易,双方的交易仅靠电子平台和物流维系,这种非接触性也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

案情简介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受理一起利用淘宝退货平台进行退货诈骗的案件。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为满足自己的购物欲望,使用亲友身份信息注册多个淘宝ID和支付宝账号,在三个被害公司的淘宝店铺购买连衣裙107件、婴儿辅食机46台、调奶器10台、婴儿专用湿巾12连包和磨脚器6台等物品,后虚假退货,采用网购空盒在淘宝退货流程中向被害公司反馈物流单号,并将空盒寄至被害公司地址附近的方式,骗取被害公司信任,使被害公司以为买家已将退货寄出,遂同意退款,但实际上卖家因犯罪嫌疑人填写了不正确的地址而无法收到退货,或收到后也只是空盒。犯罪嫌疑人李某采用上述方式共骗取价值人民币26000元的财物。2019年1月28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诈骗罪,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20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以案释法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法律语言描述则具体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从而遭受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示分析
在此提醒各淘宝商家在处理买家退货流程的过程中,收到退货检验无误后再同意退款,规范操作流程,勿留下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此外,该案反映目前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呈现出了新形式,除了上述案例中利用购物软件的非接触性实施诈骗类犯罪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形,需要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引起注意:
利用购物、社交软件的便捷性实施传播型犯罪。随着我们手机用户和网民数量的急剧增长,结合网络社交软件信息传播快捷、数据存储方便等特点,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社交软件实施传播类型的犯罪成为一种趋势,其中以传播淫秽物品、*教邪**组织信息为典型。
利用购物、社交软件的支付功能实施侵财型犯罪。微信、QQ等社交软件开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此类支付方式只需客户银行卡号、身份证号、银行预留手机号、验证码等简单基本信息即可在手机上绑定银行卡,且一经绑定,任何获取该手机的人可随意修改支付密码,或利用已知信息进行转账、消费,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利用上述支付方式的便利性实施盗窃、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等犯罪。
利用购物、社交软件的监管漏洞实施贩卖*禁品违**型犯罪。由于社交软件运营者本身对发布信息监管力度不大,为犯罪嫌疑人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软件上在进行信息交流,利用物流平台实施贩卖*品毒**、买卖枪支等犯罪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在网上实施犯罪时,不会提及*品毒**、枪支名称,也不会提及买卖双方的真实信息,全部使用代号以逃避监管追查。
针对上述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情况,市民应该如何应对:首先需要提高辨别网络诈骗的能力,适时关注社会法制新闻,学法普法,了解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套路;其次积极配合购物、社交平台进行实名制认证,此外,不要轻易让别人操作自己的手机,务必保管好自己的付款二维码和手机支付信息,尽量不给犯罪嫌疑人留有作案的空间。最后若陷入诈骗陷阱则要学会及时固定聊天记录、购买记录等电子证据,并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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