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内置链接是否侵权 (链接跳转是否侵权)

判决认为页面未跳转并不必然构成深层链接,深层链接也并不必然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背景

原告良心网享有涉案视频《易经的智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主张《易经的智慧》是类电作品,法院认为《易经的智慧》的摄制、录制对象为曾仕强的《易经的智慧》系列讲座,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上述涉案音像DVD的形成上存在独创性智力创作,根据上述音像出版物及相关出版信息标注内容,认定涉案视频为录音、录像制品。

2019年7月,良心网认为百度视频未经其许可向用户提供该视频的观看服务,已经构成侵权,将百度公司诉至法院。

百度公司辩称自己不构成侵权:

  • 自己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
  • 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是因为权利人没有向其发出过侵权通知。

为了证明自己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被控侵权视频*放播**来源为第三方网站pptv.com,百度公司提交*放播**页面截图作为证据,截图显示*放播**剧集时页面上方显示了pptv网址信息。

  • 原告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因为 视频访问过程始终在百度视频APP自身界面完成,并未跳转到第三方网站,原告认为这说明百度公司并非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
  • 被告称,*放播**页面未发生跳转,是 出于效率考虑所做的技术处理,涉案视频仍然存储与PPTV服务器,自己提供的服务仍然是“搜索链接”而非“深度链接”,且这类搜索服务现在已经改为“跳转”。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页面未跳转并不必然构成深层链接,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网络链接的概念、类型等作出明确规定,深层链接、搜索链接均为网络空间定位工具,均属于网络链接的范畴。

第二,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的服务器标准,无论提供深层链接抑或搜索链接,均不能被认定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涉案视频存储于PPTV服务器,本案法院的观点是,被诉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针对涉案视频已经另案起诉PPTV并获赔,在被链网站PPTV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百度公司作为网络链接提供者是否承担帮助、教唆等共同侵权的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认定,最终基于以下因素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

第一,被链的PPTV网站系从事视听内容的合法网站,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告对被链内容进行了编辑、修改或推荐,因此,此时不应对其附加更高的审查或注意义务。

第二,关于被告是否依法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百度公司就涉案制品和被诉侵权行为进行有效通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的链接方式、链接行为等因素,认定其对被链网站(PPTV)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不存在应知或明知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2019)京0491民初27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