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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XX〕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场赌**罪,于20XX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品毒**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院关于此次开设*场赌**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因本案于20XX年10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10月25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XX年4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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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XX法院关于此次XX罪的判决书节选:

经审理查明:

20XX年5月至12月底、20XX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利用微信群组纠集赌客,制定规则,并在“某某麻将”APP内建立亲友圈,组织群内赌客在其亲友圈内进行赌博。其通过向大赢家收取每局3元台费以牟利,共计收取台费约人民币27,000余元。20XX年11月至20XX年6月,被告人陈某将上述亲友圈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为他人提供房卡。

被告人陈某于20XX年10月26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并有其以往供述及签字确认的照片,证人胡某、赵某、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人口信息及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封存笔录、侦破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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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场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场赌**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场赌**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缴的赃款及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开设*场赌**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场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