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三条,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省人民政府每年预留一定比例新增土地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省人民政府每年预留一定比例新增土地指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住房保障部门商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当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保障性住房(包括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当年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4月7日印发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1〕6号第五条,2010年6月1日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1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市域内2010年6月1日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保障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见 》石政函〔2020〕49号第三条第2款2010年6月1日之前建成并已入住的住宅项目,由辖区政府出具2010年6月1日前已建成并入住证明,可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8号第四条第(3)款,保障房配建不到位的项目,需在项目内提供等面积的商品房;无法提供商品房的,由房管部门确定所在区域商品房价格,项目单位严格按此标准足额缴纳异地配建金。

对房源已销售、确实无法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的项目,由辖区政府核实后,出具确已销售证明,并提出申请,由市住建部门委托评估机对项目住宅销售平均价格进行评估后,缴纳保障房易地配建金;缴纳标准为评估结果低于《2015年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办法补充规定》(市整治办发[2015]1号)标准(一环内7820元/m2、一环外二环内6800元/m2、二环外5780元/m2),按市整治办发[2015]1号文规定执行;评估结果高于市整治办发[2015]1号文规定标准,按评估均价缴纳保障房易地配建金。保障房中的廉租住房部分按全额繳纳,公租住房部分按扣除1500元/m2建安成本后的差额缴纳。
对已签订配建合同私自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对外销售、确实无法整改的项目,由辖区政府核实后,提供项目情况说明并出具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足额繳纳保障房易地配建金的承诺后,由市住建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按受理时点对该项目商品房市场价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缴纳保障房易地配建金,违约款项按配建合同约定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