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的医院仅指医保定点医院,不讨论非医保定点医院。
本文探讨的价格案件仅指属于医保基金支付项目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讨论医保丙类项目价格违法行为。
医保定点医院的医保支付项目价格违法行为为应该由哪个部门处理?
实操中医保、价格(市场监督管理)两个部门都有监管实例。因为理论上两部门都有监管依据。
医保部门的监管依据:
一、机构改革要求
*共中**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文件规定的医保局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出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同样表述。
二、三定方案授权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的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责有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三、行政法规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对重复收费、超标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四十条规定了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处罚。
四、实务操作
医保部门建立后,各省级局已按职责发布新版医保三目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并在实际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还曾专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说明该部门在切实履行该项工作职责。
国家医保局官网曝光台摘录的案件,重复收费、超标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案件大量存在。

但从价格监管角度来看: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非法定部门制定
《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现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省级医保局、卫健委制定,非发改委制定。
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未经法定程序
《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性**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二十八条还强调,价格决策部门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三、《条例》罚则超越法定权限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对重复收费、超标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但其只是行政法规。而《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法》并未授权法规另行规定。
四、价格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列举的价格违法行为基本覆盖《条例》,法学理论谓之竞合: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对应《条例》“超标收费”。
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应《条例》“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应《条例》“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对应《条例》“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五、实务操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文书网依《价格法》对当事人主体类型为医院的文书有200余篇。处罚决定日期均在2019年及以后。大部分违法行为发生日期在2018年7月30日以后,明显早于医保部门三定方案出台时间。

也就是说,价格主管部门并未因医保部门三定方案分工而停止对该领域的执法处罚。
本文呼吁,顺应国家机构改革要求,一是修订《价格法》,授权省级医保、卫健部门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二是尽快出台《医疗保障法》,解决《条例》罚则超出法定权限缺陷。三是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制定流程,遵照法律要求,增加听证程序。四是制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时,补充关于患者个人不合理支付部分的处理办法,避免因医保部门无权执行《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漏洞。五是协调《价格法》与《医疗保障法》关系,合并两部门分工,避免同一领域互相流转影响执法效率,浪费行政资源,出现医保支付与非医保支付项目分由不同部门负责的无谓反复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