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平安南京发布警方通报,南京医学院林姓在校女学生被残忍杀害案件,时隔28年后告破。这真是令人宽慰的好消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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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告破是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麻某的DNA与犯罪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拭子DNA分型进行比对,完全一致,而后公安机关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麻某,麻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可见,本案的关键证据就是在犯罪现场提取的含有犯罪嫌疑人DNA的死者阴道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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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要如何在现场有效提取这类证据?本案死者阴道拭子是经现场勘验、检查后提取。勘验、检查是侦查的手段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规定,案发后,要立即保护现场,由二人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且应当有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对特殊检材,应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者污染。在二十多年前监控视频暂未普及的情况下,又没有证人证言,对有关物证证据的提取和保护就可能会成为案件侦破的关键证据,而这也无疑考验着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和侦查机关的证据保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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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小编注意到,在与本案有关的有些报道还提到了“*京大南**学碎尸案”。2016年1月19日,网传是“*京大南**学碎尸案”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此后即使抓到凶手也没法追究刑事责任了。但很快,在1月20日下午,公安部刑侦局“辟谣”:“南大碎尸案”永远追查到底。”为什么?这里就涉及到“追诉期限”的法律问题。

南大碎尸案发生于1996年1月19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也就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79年刑法与现行刑法关于此项规定的不同在于“采取强制措施以后”还是“立案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到目前为止,犯罪嫌疑人仍未抓获,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是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如果过了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来看,“南大碎尸案”的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就算经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期限,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没有完全消失,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应当追诉。
不可否认,有许多案件还悬而未决,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侦查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有理由相信,正义不会缺席!

来源:黄埔检察
平台:黄埔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