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理财热度的不断攀升,民间委托理财也披着保底理财的外衣跻身理财圈。保底理财看似安抚了委托人对市场高风险的担忧,实则造成了更大的安全隐患。那么”保底条款”到底能不能保底?让我们一起来看个具体案例。
案情还原:
张女士将自己的的股票账户委托给坊间闻名的“股神”王先生操作,双方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委托资产为600万元,按三七比例分配利润所得;如有亏损,全部损失由王先生承担。委托期满,股票市值发生严重亏损,此时的王先生已是自身难保,无力按约赔付张女士的损失,张女士诉至法院。
王先生辩称,“保底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双方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比例为三七分,所以损失承担也应是三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委托方,被告作为受托方,双方自愿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关于“保底条款”,因其完全排除和转嫁了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混淆了社会公众对金融风险的基本认知,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共秩序,认定为无效。原告作为委托人,在合同成立时能够预见或应当能够预见合同风险,被告在股票大幅下跌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提醒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双方对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损失的50%。后原告上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群众,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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