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疫情已三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建筑行业各方都影响巨大,为了合理解决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各项费用,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住建部及各省市纷纷出台政策。本文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科【2020】63号文为例,结合清单、合同范本、各省市文件逐条分析。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2013版清单与2017版合同示范文本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有区别。
相同之处: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4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同之处:
2013版清单规定9.10.1(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 停工损失 ,应由承包人承担;”
2017合同版本中17.3.2约定:“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
所以如果合同约定不可抗力,窝工费和机械停滞费是可以按合同争取;按清单规定窝工费用和机械停滞费应由承包人承担。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不能依照合同按时履约,其工期应予以合理顺延。”
因此政府因疫情防控而延长假期、要求一般工程不得施工造成的停工,均应顺延。
“三、疫情防控期间费用增加计取原则。
1,未开工项目防疫经费。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工的项目,工地现场看护、防控监督管理等人员按 40元/人/天增加防疫经费。
开复工项目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完成工程量的人工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双方签证确认据实调整。
开复工期间隔离人员工资。因疫情防控确需隔离的人员工资按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3 倍计取。
2.材料价格调整。根据发承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豫建科〔2019〕282 号)执行。
3.开复工后,施工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用品、日常预防药品等用品用具以及用于隔离防护的消毒室、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费用,根据发承包双方签证,据实计取。”
其中人工费需注意、补充费两点:
1、未开工项目:工地现场看护、防控监督管理等人员应按正常期日平均工资 足额计取 +40元/人/天增加防疫经费;
2、停工期间 待工人员人工费(窝工费用是否计取看合同是否约定) 及隔离人员工资应按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3 倍计取;
可供参考其他省市约定如下:
《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155号规定:“3.窝工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停工,未离场的工人及管理人员人数及天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工资原则上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足额计取。窝工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2〕5号规定:“因疫情防控造成 施工降效、窝工 ,以及施工单位应建设单位要求 赶工 所发生的费用, 应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费用。”
“四、因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费用计入税前工程造价并及时支付。”
按类别汇总:
1、人工费:现场看护、监督管理人工费;待工人工费;现场隔离人员人工费;实际施工人工费差价;
2、材料费:材料损失及处理费;采购合同解除损失费;材料采购及运输增加费;周转材料租赁增加费;
3、机械费:停工期间机械设备停滞费(看合同是否约定,否则不计);
4、防疫措施费:防疫人员增加防疫经费;防疫物资费;防疫临时设施费;防疫交通增加费;停工及复工技术措施费;其他防疫措施费;
5、管理费:管理人员工资
6、其他费用:临建费用增加;
7、赶工费
8、材料价格调整费
9、税金
综上,承包人可以就新冠疫情事件造成的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主张①因疫情防控政府要求延长的假期、要求一般工程不得施工造成的停工;②防控期间的措施费用投入等;③疫情解除后可能带来的劳务分包、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履行受阻等与不可抗力相关的间接损失;④疫情解除后可能会出现的人工、材料、设备租赁价格成本上涨等不可抗力引发的情势变更造成的损失。
以上所说是我个人的一孔之见,仅供大家参考。大家是如何进行疫情索赔的呢?取得了什么成果?欢迎留言~
以上文件引用来源:河南省住建厅、山东省住建厅、苏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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