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涉嫌银行卡诈骗的案例 (16岁参与电信诈骗卖卡)

出借银行卡列入电信诈骗涉案名单,中学生银行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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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平台上十分流行一条热梗:大学生的眼中透露着一股“清澈的愚蠢”。

在大学生们的自嘲之余,纵观大学生上当受骗的案例,这条梗产生、出圈也是不无道理的。

大学生深居“象牙塔”中学习专业知识,尚未踏入社会,因此对于社会的阅历十分浅薄,这使得许多不法分子都将目标转移到了大学生群体上,其中与电信诈骗相关的犯罪活动尤为常见。

出借银行卡列入电信诈骗涉案名单,中学生银行卡诈骗案

【案例摘要】

作为“95后”的在校大学生,万某在平时的学习之余,经常通过各种兼职来赚取平时的零花钱,她“涉猎”的兼职领域极为宽泛,因此也结识到了许多新朋友。

2018年的某一天,万某在兼职过程中认识了同为大学生的涂某,两个人的性格十分相合,很快就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万某在结识涂某时肯定想不到,她将因这一次的相识而面临牢狱之灾。

而这场牢狱之灾,还要从两人之间的一次谈话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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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在和涂某的聊天中发现,涂某兼职赚到的钱竟然是自己的好多倍,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万某便向涂某道出了心中的疑问:你是怎么赚到这么多钱的?

涂某非常“热心”的告诉了万某自己的“生财之道”:通过收购同学们的银行卡后卖给他人使用来赚取差价!

万某听后心里十分震惊,她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她从万某处得知,这些银行卡卖给全是不法分子。但在涂某的一再劝说和金钱的诱惑下,万某也开始帮助涂某收购起了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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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至2020年,两人都以收购银行卡为“营生”,前前后后收购的银行卡不不计其数。本以为这门“生意”会一直持续下去,谁曾想到,随着一起上百万的电信诈骗案的侦破,两人竟被传唤到了公安局!

原来,涂某和万某从同学处收购来的银行卡,最终都通过涂某将卡卖给了这一犯罪团伙,这一团伙项目利用二人提供的银行卡,从21名受害人处获利207万余元。

经法院判决,涂某和万某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刑,其中涂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款一万元;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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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一罪名虽然听起来稍显拗口,但理解起来并不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就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2018年涂某就已经开始收购银行卡,并将卡转卖给他人。期间,他结识了万某,于是万某也开始帮助他收购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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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和万某从起初收购银行卡开始,就清楚的知道,这些银行卡将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两人皆被利益冲昏了头脑,抱着侥幸心理而无视法律,在2018年到2020年这三年里,一直在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作案工具:从同学处收购来的银行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的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应当认定为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涂某和万某长期售卖银行卡的不法行为,间接帮助犯罪团伙获得了207万余元的电信诈骗金额,造成的后果极为恶劣,情节也很严重,因此,两人均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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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涂某和万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也在2020年12月31日宣判了两人的最终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判处涂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款一万元;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款五千元。

那么,两人的最终量刑,是根据哪些法律规定来决定的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的涂某和万某均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他们二人的行为属于上述法条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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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情节严重”又是如何判断的呢?

根据《解释》的第十二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本案中,涂某和万某的违法行为实际帮助了几名犯罪对象的问题,由于收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从判断。但是在2018年到2020年的这三年间,两人作为“卡商”一直贩卖银行卡,违法所得已经远远超过一万元;而且他们二人的售出的银行卡,已经帮助诈骗团伙诈骗了207万余元,所造成的犯罪后果非常严重。

因此,两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情节严重”,理应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标准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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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万某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系在校大学生,因想要兼职但又缺乏社会经历才走上不法之路,而且在警方调查过程中也主动了认罪,所以对万某的处罚进行了从轻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但涂某则与万某相反,涂某在警方调查过程中非但不认罪,而且还存在隐瞒诈骗团伙信息的行为,拒绝向警方提供银行卡的售卖对象以及所获金额,因此法院决定对涂某采取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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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别人使用的行为合法吗?

在本案中,售卖银行卡主犯万某的收购来源也值得深究。

据了解,两人的银行卡大多都是从本校学生那里收购而来的,虽然两人隐瞒了银行卡将用于犯罪活动的用途,而是以“开淘宝店需要用银行卡”的理由来行骗。

但无论万某是以何种借口收购,本校学生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自愿转卖给他人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严重的甚至要为此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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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在本案中,警方看在学生阅历不足,经验尚浅,便没有追究他们的连带责任,主要交由学校进行批评教育。

检察机关以及教育部门也对该校的学生进行了深刻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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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涂某和万某的案例,再次向大家揭露了私自向不法分子贩卖银行卡的危害。

为了防止大学生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相关部门和学校都应当加强对于高校学生的普法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和态度。

作为学生,也要擦亮双眼,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切勿被一时的利益所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