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二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及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落款、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及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注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格距离;如需同时标识保密期限,标识方法与秘密等级相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秘密等级两字之间则不空1字格距离。“绝密”、“机密”公文应在公文首页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注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格距离。如需同时标注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注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于版心右上角第2行。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二字组成。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队军**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发文机关名称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各级行政职能和工作部门的发文机关标识一律统一式样(联合行文除外),字体使用小标宋体字,套红印刷,用字规格应小于22mm×15mm(高×宽)。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及保密期限,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 (四)发文字号。由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文种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的发文字号为:“哈(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政(机关代字)发(文种代字)〔200×〕(年份)×号(序号)”。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在红色反线之上4mm处居中排布。函件的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一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上报公文的发文字号在红色反线之上4mm处,居左空1字格标注。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所在行政区域代字应使用规范化简称。如市政府各部门发文字号中的所在行政区域代字一律使用“哈”。 机关代字应使用规范化简称。如市交通局,应在“哈”后加“交”字。文种代字一般用“呈”(上行文)、“发”(下行文)和“函”(平行、下行文或不相隶属机关的行文)3种。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其他1至2种。 年份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全称,用六角括号“〔〕”括起,如〔2001〕,不得使用〔01〕之类简称。 序号为每年同一文种按发出时间顺序编流水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