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外观专利侵权案中,首先,我方要拿出证据,证明我方在网上售卖的产品与原告方的产品不同,我们逐一列出了两款产品的不同点,并附上了我方售卖产品的外观专利证书,以证明我方售卖的产品没有侵权。另外,我方属于经销商,就算将来此案我方被判侵权,我们也只是售卖了被诉侵权产品。因此我们要拿出证据,证明我们没有生产制造该被诉侵权产品,我们的产品是其它生产工厂购买的,并具有合法来源。按照这个思路和法院的要求,我们准备了应诉答辩状;每次从工厂进货时和其业务员的QQ聊天记录、进货的订单、打款凭证、送货单、快递单等;还有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售卖该款锁的销售记录、订单、总销量等,并将这些在电脑中的资料拿到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做成了2本公证书和2张光盘。资料准备好后,就等着开庭。
2020年6月初,我们的案子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海知识产权厅首次开庭,我在两位老乡的陪同下到前海出庭(两位老乡是旁听),对方是代理律师出庭。这次开庭主要是双方到庭提交资料和证据、交换证据、法庭陈述等,对方律师要求增加供货的工厂为共同被告人,法官没有同意,法官说告工厂需要另外立案起诉。最后,法官再次确认双方是否可以协商解决此事,并希望我们双方最好能够在沟通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商解决此事。对方律师当庭表示协商解决要我方赔偿二十万元,我方认为,我们就算是售卖了少量对方认为外观专利侵权的产品,对他们造成的损失也很小,不至于要这么多赔偿金,所以没有同意。法官宣布此次庭审结束,等待下次开庭。开庭结束后,对方律师又给我说,希望我们能够向法官申请,追加工厂为共同被告人,我也没有答应他。
第二次开庭是2020年9月初,也是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海知识产权厅。这次我是在三位老乡的陪同下出庭(3位老乡中两位旁听,一位陪审),对方还是上次那位律师开庭。这次双方都给法院提交了一些补充材料,这次开庭的除了法官助理、书记员,还多了一位主审法官和两位人民陪审员,看阵势是比上次正规。主审法官首先是就我方售卖的产品外观是否侵权展开法庭辩论,我方坚持认为我方售卖的产品在外观上有多处与对方的外观专利产品不同,而且我方产品也有外观专利证书,不构成侵权。随后,又对我方是否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辩论,这点对方律师拿不出任何证据,而我方拿出了从工厂进货的所有证据。最后,就我方售卖的产品的合法来源进行辩论,我方也拿出了从工厂进货的所有证据,但是对方律师认为作为第三方的工厂没有人出庭作证,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所以不予认可。我方出示的证据资料,很多都是有工厂的公章的,对方律师对一个合法、且正常经营的公司的公章都不认可,这让我方也搞不明白什么样的证据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2021年5月份,我方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中法官认为我方售卖的产品和对方的专利权产品落入“相似”,所以构成了外观专利侵权。我方售卖的产品的专利证书是2014年取得的,而对方的专利证书是2011年取得的,所以法官认为我方的专利证书无效。因为对方律师对我方提供的从工厂进货的证据资料的真实性有怀疑,就判定我方的产品合法来源不成立。对方告我方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也因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可。最后判我方败诉,赔偿对方公司5万元,并承担比案的诉讼费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