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李钢强 安全论坛 2022-03-14 22:24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应是简单的七项法定职责
——建议转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前面系列文章《安全为了生产——这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些概念》、《从责任的二重性看安全生产责任的组成》和《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职责》(点击文件名即可阅读原文)整理出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一岗双责”等概念。后续又举例《从一名安全员被开除说起》(点击文件名即可阅读原文)说明必须重视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定,请注意这里所说的必须重视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定并不仅仅是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定,而是泛指所有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定,首先应该从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开始做起。许多事故案例表明,假设事故调查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时,几乎是难以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但也有例外。现举例如下:
【案例1】 2021年5月17日,国务院安委办赴四川攀枝花暗访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组下飞机后,随机选中何家屋基煤矿作为检查对象。该煤矿现处于安全隐患整改阶段。煤矿工作人员对于工作组提出的基本问题一问三不知。矿长对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的7条职责,一条都答不上来,只说“我脑壳蒙了”。针对该煤矿存在的问题,四川煤监局攀西监察分局吊销了该矿长的资格证书,暂扣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组责令攀枝花市开展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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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样企业领导反复被问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时,回答不出来的人也不在少数。可能也有一些企业领导紧张,在追问安全生产职责时回答不出来也是不应当的,因为这些职责内容都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必须要做到的,叙述自己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不至于一条也说不出来,所以很多情况下就是这些企业领导根本不知晓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不知晓安全生产职责,就不可能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因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案例2】 某工程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其直接原因为是部分顶升人员违规饮酒后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在塔吊右顶升销轴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并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下,顶升人员继续进行塔吊顶升作业,顶升过程中顶升摆梁内外腹板销轴孔发生严重的屈曲变形,右顶升爬梯首先从右顶升销轴端部滑落;右顶升销轴和右换步销轴同时失去对内塔身荷载的支承作用,塔身荷载连同冲击荷载全部由左爬梯与左顶升销轴和左换步销抽承担,最终导致内塔身滑落,塔臂发生翻转解体,塔吊倾覆坍塌。
事故调查组认为吊安装顶升单位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工作失职,违规决策不验收事故塔吊;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内设机构履行职责,对内设机构存在的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认定该企业领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据2014年版《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其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原2014年版《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可见,两项处罚的前提均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据悉,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在塔吊租赁安装领域相比较是好的,作为而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虽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的认定显得比较笼统,没有说服力,但是“工作失职,违规决策不验收事故塔吊”以及“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内设机构履行职责,对内设机构存在的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还是比较具体的,其行为与2014年版《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是相违背的,更为重要的是在“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上不规范。虽然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些条款都写在纸上、挂在墙上,但是如何规范履行这些职责、履行职责中究竟要注意哪些问题、做到哪一步方可称得上履行了该项职责是不清楚的。所以,当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部门的指示要追究企业 负责人责任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本无法推卸这些责任,因而受到处罚。
不可否认,现在大部分企业领导不会像前案例1中那位企业领导一问三不知的情况,有不少企业都有所谓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而且有的企业领导确实能够熟练地背诵这七项法定职责,但是每项职责如何履行却从来不去思考,更不会考虑一旦发生事故如何阐述自己是如何履行职责,而且还存在着一些严重超出职权违规指使违章操作的行为,因此只要追究责任都难以逃脱法律责任的制裁。
实际上只是熟练背诵这七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根本是不可能履行好这些职责的,原因在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法定职责也是总体的要求,具体职责要求还是要根据企业生产活动实际实事求是地制定,照搬照抄这七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是不可能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更何况,这七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可能通过企业主要负责人一人承担履行,而是要具体细化、分解、层层落实。
所以,要履行好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必须细化,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到哪一步、企业其他负责人要做到哪一步以及企业各部门应当做到哪一步,否则无论发生何种生产安全事故,都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因为这七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是总体要求、很宽泛,涉及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方面面。不细化、不分解,企业主要负责人很难说得清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
实际上安全生产管理中确实存在这种现象,只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想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时,几乎都难以规避其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似乎“尽职照单免责”难以实现,“失职照单问责”不可避免。其实不然,也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的企业领导合理地阐述了自己是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从而实现了“尽职照单免责”,避免了“失职照单问责”。
【案例3】 某一在建工程工地发生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上级领导高度重视,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调查表明,该施工现场作业时根本没有按安全技术标准实施作业方案,存在严重的管理问题。事故报告出炉,调查报告明明白白地建议对有关该企业领导、各级管理者以及相关作业人员等十几名人员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但是最终法院宣判结果有几名领导却不在宣判名单内。
法院宣判原本建议给予刑事责任追究的企业几位领导却不在宣判名单之列只能说明事故调查报告出来后有关领导据理力争*翻推**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实之词,由于自己能够证明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从而避免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见,即使是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确定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任,但企业主要负责人还是有机会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内容弄澄清自己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可想而知假设该企业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是照搬照抄《安全生产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那么很难规避未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不难得出,该企业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实事求是地制定了一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这份清单内容是可以说出如何履行其职责,而不是泛泛地确定安全生产职责的。
所以,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在阐述自己安全生产职责,千万不要一条条地背诵,而是要一条条地解释如何去做到的或能不能做到。很显然,只是以《安全生产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条款是不能够阐述每一条如何能够做得到的。
要履行好《安全生产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唯一的途径就是要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这一体系下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逐个分解、层层落实。当然在分解落实过程中,每一条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都必须要明确自己首先要做好那些工作,而不是一分解了之,最为关键的是如何做到督促落实分解后的各项职责。
因此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实现“尽职照单免责”、规避“失职照单问责”,就必须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此,如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每一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要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