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摘要】
2022年8月,刚满18岁的倪某某通过某聊天软件了解到做推广引流可获得高额报酬的网络兼职信息,即按聊天客服的指示购买了一根音频对录线,向朋友包某(另案处理)借用手机两部,让其好友吴某某、余某某(二人另案处理)购买7张电话卡,按照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要求操作连接,为犯罪分子远程操作拨打被害人电话提供帮助,致使被害人赵某被骗60000元,倪某某从中获利3000余元。
2022年11月,尝到甜头的倪某某又在其他网络聊天客服的指导操作下,继续使用上述作案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再次提供帮助,致使被害人李某某被诈骗86400元,倪某某从中获利800余元。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倪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华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倪某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倪某某提起上诉,近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犯千方百计发展下线,个别群众心存侥幸,为贪图利益,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为犯罪分子搭建诈骗通道,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群众应该提高防范意识,擦亮眼睛,通过正规渠道理性择业,主动学法守法,用自己勤劳的双手获得合法收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文:许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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