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等六部门发出通知,支持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或在岗兼职、创业。

根据《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2号)》(以下简称《通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
《通知》还规定,担任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专技人员离岗创业,应按规定辞去领导职务。
单位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
《通知》规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不得到企业兼职。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
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技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薪,也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并依法取酬。

(网络配图)
此外,《通知》还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专技人员到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专技人员选派到企业期间,原单位待遇不变。选派人员原则上不能在选派驻单位领取薪酬。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选派驻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收入分配怎么算?
创业所得原则上归个人所有
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岗兼职所得收入上交单位,但可领取奖励。
时间限制
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创业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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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停发,档案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控制线、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继续由原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其所聘岗位档案工资确定。
职务限制
单位正职领导人员不得到企业兼职。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
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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