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限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其中“尚未履行,终止履行”是指合同解除将来的效力,而“已经履行,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是指合同解除对过去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使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失去效力,使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因大多数合同的解除可以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恢复原状是合同解除的主要法律后果,所在本文仅探讨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行为,税务处理的具体情况大致如下: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3、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中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契税
《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中规定: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可申请退税。
一种观点认为:23号公告中限定了人民法院判决和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情形才能申请退税,此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有所不同,财税〔2011〕32号在该文发布后废止,所以即使是权属登记前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因不符合23号公告所列举的情形,已缴纳的契税不能申请退税。
笔者认为:《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明确说明权属登记前,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23号公告的上述规定中还明确要求除了是人民法院判决和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情形,还要将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可知此规定全部意思是指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可申请退税(若未办理权属登记根本不需要将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因为权属一直就属于原权利人),23号公告的此规定是补充《契税法》空白处,而不是对《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解释说明,即使财税〔2011〕32号文已废止,但该文的相关精神(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契税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中被继承下来,所以在权属登记前,合同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合同,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6、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中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7、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从上述税种的具体规定来看,对于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后果,除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少数税种外,绝大多数税种都规定其之前缴纳的税款一般应予退还,所以鉴于各税种的属性及制度设计原理并不一致,恢复原状并不意味着所有类别的已缴税款应予以退还。另外,有些合同的恢复原状虽然可以退还以往的已缴税,但还可能导致新的应税行为产生。因此,现实中合同解除的税务处理要复杂得多,需要结合合同的性质、具体税种的法律特征、立法目的、制度设计原理等重要因素加以综合考虑,经济合同的法律解除不当然意味着交易主体的纳税义务的同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