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9月15日,台江公司对福机bt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与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公司)共同作出福机bt项目的《招标文件》。广厦公司中标,而台江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通知取消广厦公司中标资格。现广厦公司就此提起诉讼,要求台江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及支付前期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中标通知书的效力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确认民事合同无效,应以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关于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招标项目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等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而并非对招投标行为及中标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广厦公司以案涉项目公开招标时不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违反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案涉中标通知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依据中标通知书,认定广厦公司、台江公司之间就案涉项目确立合同关系正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依据台江公司的《招标文件》、广厦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实务观点: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项目在招投标之前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中标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的效力如何?在上述判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关于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招标项目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等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而并非对招投标行为及中标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广厦公司以案涉项目公开招标时不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违反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案涉中标通知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袁海兵
来源:判例研究中心